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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陈钟涛律师文章</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link>
    <description>收录个人原创及“浪迹法海”等渠道文章，聚焦家事财富、跨境争议、加密资产、执行程序与新兴技术法律问题。</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lastBuildDate>Mon, 08 Jun 2026 16:00:00 GMT</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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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AI 思考的快与慢</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thinking-fast-slow-ai-model-effort/</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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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Ju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description>从一组关于 AI 做高考数学题的讨论说起，借《思考，快与慢》的系统 1 与系统 2，理解模型选择、思考程度、默认设置与人的判断力。</description>
      <category>AI</category>
      <category>模型选择</category>
      <category>法律科技</category>
      <category>认知</category>
      <content:encoded><![CDATA[<p>刚刚在某社交平台上刷到一组对话，挺有意思。</p>
<p>某位知名时政博主发帖说，他把今年的高考数学卷丢给 Claude 来做，结果惊掉下巴：选择题第 10 到 14 题连续做错，证明题也错了好几道，算下来竟然不及格。更让他绝望的是，他让模型回头核查，它折腾半天，只揪出其中一道题的错，其余照错不误。他感慨，这实在有点“侮辱 AI”。</p>
<p>底下有条神回复，把我看乐了：</p>
<blockquote>爷爷，最聪明的版本是 Opus 4.8，不是 Sonnet；而且你得把 effort 调成 Max。再这么用下去，您这辈子怕是要被 AI 淘汰咯。</blockquote>
<p>一句玩笑，却精准戳中了这个时代很多人使用 AI 的误区。更妙的是，发帖人截图右下角写得清清楚楚：模型是 Sonnet 4.6，effort 是 Low。一份高考压轴卷，他偏把两个旋钮都拧到了最省力的一头，然后回头怪 AI 不及格。</p>
<p>这事让我又想起卡尼曼那本《思考，快与慢》。他说人脑里住着两个系统：系统 1 快、自动、凭直觉，张口就来；系统 2 慢、吃力、讲逻辑，要一步一步算。过去，这两套系统是天生的，藏在颅骨里，由不得你挑。如今，AI 把它们做成了明面上的开关，而且是两组开关。</p>
<p>那条回复的高明，正在于它一次点中了两个旋钮：一是换更强的脑子，二是把努力程度拉满。这也是我想聊的核心问题：<strong>AI 时代，我们到底该如何选择模型，又该如何选择思考程度？</strong></p>
<figure><img src="/assets/articles/thinking-fast-slow-ai-model-effort/01-two-knobs.png" alt="两个旋钮：模型选择与思考程度"><figcaption>两个旋钮：模型选择与思考程度</figcaption></figure>
<h2>第一个旋钮：让它想多深</h2>
<p>很多人打开 AI 工具，习惯性使用“快速”模式。它当然快，但那是一种很接近系统 1 的快：直觉先冲出来，答案先端上桌，至于里面有没有矛盾、有没有错漏、有没有经得起复核，往往要到事后才知道。</p>
<p><strong>快速模式像系统 1。</strong></p>
<p>模型最让人头疼的“幻觉”，也就是一本正经地编出通顺却虚假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快的产物。它把语言顺下去了，把逻辑的样子做出来了，但未必真的回头查过、反着证过、自己审过。</p>
<p>所以，在大多数文书、代码、法律检索、复杂推理这类要紧的工作上，默认快速模式并不一定合适。更稳妥的做法，是主动打开深度思考或高 effort 模式，让模型多走几步：先拆题，再推理，再复核，再给结论。</p>
<p>这正是系统 2 在替系统 1 兜底。</p>
<p><strong>深度思考像系统 2。</strong></p>
<p>所谓“想得深”，本质上不是让模型变聪明，而是让它在当前能力范围内，愿意花更多功夫。</p>
<p>它会更慢，也会更贵。深一档，就多烧一份算力，多等一截时间，多付一笔账。但在那些容错率低的任务上，这笔成本通常值得：例如复杂合同审查、诉讼策略推演、程序风险排查、代码重构、长文校对、数据分析。</p>
<p>这些事情的共同点是：错一点，后面可能连着错一串。</p>
<p><strong>但“想得深”并不等于永远更好。</strong></p>
<p>人类的第一直觉，很多时候反而是最准、最快的。日常常识判断、危险情形下的即时反应、简单事实的确认，本来就不需要拉出系统 2 大动干戈。</p>
<p>机器也一样。你拿“1+1 是否等于 2”去喂深度思考模式，它可能绕半天，最后还给你一个看似周密却多余的答案。这不是聪明，而是火候不对。</p>
<p>所以，第一组旋钮的诀窍很简单：<strong>该深则深，该快则快，杀鸡不必用牛刀。</strong></p>
<h2>第二个旋钮：用哪个脑子</h2>
<p>这里有个最容易被混为一谈的地方：很多人以为“让它想得更深”就等于“让它更强”，其实这是两件事。</p>
<p><strong>思考程度调的是功夫，模型选择换的是脑子。</strong></p>
<p>思考程度，调的是模型在这一次任务里愿意花多少功夫。换模型，换的则是脑子本身：它的知识密度、推理上限、抽象能力、表达能力、工具使用能力，到底处在什么层级。</p>
<p>小模型可以开深度思考，旗舰模型也可以秒回。但这不意味着二者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p>
<p>很多时候，强模型的普通回答，会比弱模型深思熟虑半天更好。原因也并不神秘：前者的“本事”原本就更厚，后者再努力，也很难临时突破自己的天花板。</p>
<p><strong>快有两副面孔。</strong></p>
<p>要看清这一点，得先拆开一个词：快。</p>
<p>一种快，是想都没想的冲动，是空的。它像一个人没读题就举手抢答，气势很足，但答案未必靠谱。</p>
<p>另一种快，是棋手扫一眼棋盘就知道落子，是资深律师听完案情就能大致判断争点。那种“不假思索”的背后，是成千上万小时的慢功夫，被压缩、固化成了直觉。</p>
<p>这种快，不是慢的反面，而是慢的结晶。</p>
<p><strong>强模型的秒回，更接近“庖丁解牛”。</strong></p>
<p>庄子笔下的庖丁说得透。他刚开始解牛时，“所见无非牛者”，满眼都是一头完整的牛，无从下刀；练了三年之后，“未尝见全牛也”；到最后，则是“以神遇而不以目视”，闭着眼也能游刃有余。</p>
<p>那把快刀，是从笨功夫里一刀一刀磨出来的。</p>
<p>模型也是这个道理。高水平模型的“秒回”，更接近训练阶段沉淀出来的能力压缩。它不是临时偷懒，而是大量训练和反馈之后，把许多判断固化进了权重里。</p>
<p>所以，回到那道高考卷：只把 Sonnet 4.6 的 effort 从 Low 拉到 Max，未必就够。那条回复真正点破的是：有些题先得换一颗更强的脑子，再谈让它多努力。</p>
<h2>别让“默认”替你做主</h2>
<p>讲到这里，就轮到最该提醒的习惯了：<strong>别一上来就用默认，更别图省事永远停在快速挡。</strong></p>
<p><strong>默认快速模式，适合闲聊，不适合正经活儿。</strong></p>
<p>不少工具的默认选项，其实是为了省成本、提速度、降低等待感。它适合闲聊、润色、发散想法，也适合回答很多轻量问题。</p>
<p>但一旦任务进入“错了会有后果”的范围，默认快速模式就可能埋雷。比如让 AI 帮你起草一份合同、审一份起诉状、判断一个程序期限、梳理一个复杂案情，如果它仍然用系统 1 的方式张口就来，你得到的可能不是帮助，而是一份包装得很流畅的风险。</p>
<p><strong>自动模式有价值，但不能完全外包判断。</strong></p>
<p>也有些工具的默认选项是“自动”：模型自己判断这道题该想多深，再决定花多少功夫。</p>
<p>某种意义上，它是在替你做“火候”的判断。这恰恰对应卡尼曼说人脑很容易失灵的地方：系统 1 什么时候该把活儿交给系统 2，那个把关动作，人经常做不好。</p>
<p>机器正在学着替自己，也替你守好这道关。但至少现在，这道关还不能完全外包。你仍然得知道什么时候该信任自动，什么时候该夺回方向盘。</p>
<p><strong>具体到法律工作，多数时候要更偏向深度思考。</strong></p>
<p>对法律人来说，客观讲，大部分正经工作都应该偏向深度思考。</p>
<p>但这也要看活儿的分量。一份普通咨询回复、一段条款润色、一篇普法文章提纲，默认模式或中等思考程度也许足够；一桩疑难复杂案件、一次再审策略推演、一份会被提交法院的关键文书，就应当把思考程度拉高，必要时还要换更强的模型。</p>
<p>一份起诉状初稿，和一桩最高法再审的攻防策略，本来就不该用同一挡火候去煨。</p>
<h2>真正拉开差距的，是判断力</h2>
<p>说到底，旋钮越来越多，并没有把选择从人手里拿走，只是把选择挪了个地方。</p>
<p>过去，你主要判断的是：这个问题要不要问人、问谁、查哪本书、翻哪条法条。现在，你还要判断：该用哪个模型、开多少思考、给多少上下文、什么时候要求它复核、什么时候必须自己下场。</p>
<p>人与人使用 AI 的差别，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判断力的差别。</p>
<p><strong>判断 AI 的答案，先要自己有底。</strong></p>
<p>AI 的答案通常很顺。越是顺，越容易让人放松警惕。</p>
<p>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在第一时间嗅出某处“不对劲”：这个案例是不是编的？这条规则是不是过时了？这个推理是不是跳步了？这个结论是不是忽略了程序阶段？这个建议是不是看起来很漂亮，实际落不了地？</p>
<p>没有自己的底子，就很难判断 AI 的答案到底是帮手，还是陷阱。</p>
<p><strong>判断该怎么用 AI，本身也是专业能力。</strong></p>
<p>会不会提问，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会不会安排任务。</p>
<p>哪些问题适合让 AI 先发散，哪些问题适合让 AI 严格按证据归纳，哪些问题必须让 AI 列出不确定性，哪些问题只能让 AI 做辅助，最后结论必须由人来承担责任。</p>
<p>这些都不是按钮本身能替你完成的。</p>
<p>人的判断力，本身就是一种被慢功夫喂养出来的“快”。我们用它去驾驭 AI 的两个旋钮，而它自己，恰恰是最难用旋钮调出来的东西。</p>
<h2>一个挥之不去的隐忧</h2>
<p>但顺着这条线想下去，会撞上一个让人不安的问题：如果深度思考这件事，越来越多地被 AI 替我们代劳，人会不会逐渐丧失深度思考的能力？</p>
<p><strong>判断力建立在“自己真的深想过”的基础上。</strong></p>
<p>这不是杞人忧天。</p>
<p>判断力并不是凭空长出来的。它建立在你自己真正读过、想过、写过、错过、返工过、被质疑过的基础上。正是那些慢、笨、累、反复无常的过程，慢慢磨出了直觉。</p>
<p>可如果那个“深想”的环节被外包出去，久而久之，我们赖以驾驭 AI 的判断力，会不会反倒先一步萎缩？</p>
<p><strong>年轻人的“笨活”梯子，正在被抽走。</strong></p>
<p>这件事已经在加速。</p>
<p>这两年，文科背景的实习生越来越难找到对口工作。很多过去由年轻人一点点积累的基础任务，正在被 AI 工具替代：资料整理、会议纪要、检索归纳、初稿撰写、格式转换，甚至电脑上的许多事务性杂活，也开始被 Codex、Claude Code/Cowork 这类代理工具，乃至各种能操控本地电脑的 agent 接管。</p>
<p>问题是，过去的年轻人正是靠这些笨活、杂活，一点一点攒下经验，磨出直觉，长出判断力。</p>
<p>当这架梯子被抽走，下一代人的“经验之山”，又该从哪里垒起？</p>
<p>我没有答案。但隐隐觉得，这才是比“选哪个模型”更要紧、也更难的那道题。</p>
<figure><img src="/assets/articles/thinking-fast-slow-ai-model-effort/02-judgment-heat.png" alt="火候：在快与慢之间调节判断力"><figcaption>火候：在快与慢之间调节判断力</figcaption></figure>
<h2>说到底，是火候</h2>
<p>中文里有个词，把这一切说尽了，叫火候。</p>
<p>火候讲的从不是火大火小，而是恰到好处：该猛则猛，该文则文，分寸全在那一念的拿捏。</p>
<p>选模型、调思考，是火候；什么时候信任 AI、什么时候自己上手，是火候；在这个一切都急着被外包出去的时代，懂得有些功夫必须留给自己亲手去练，也是火候。</p>
<p>真正的高手，不是把每一档都开到 Max，而是知道什么时候根本不必开。</p>
<p>旋钮的用法，三两下就学会了；可决定该拧哪个旋钮的那点判断力，是一辈子的功夫。这门手艺，我们在学，机器也在学。只盼我们别在学会用它的同时，也弄丢了那个配得上用它的自己。</p>
<p>原文链接：<a href="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thinking-fast-slow-ai-model-effort/">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thinking-fast-slow-ai-model-effort/</a></p>
<p>本文仅供学习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高利贷千年不绝，但你有权只还本金</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usury-principal-only-202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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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8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
      <description>从高利贷的历史与结构性土壤讲起，梳理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合同无效、非法放贷与暴力催收风险，以及普通人遇到高利贷时的应对路径。</description>
      <category>民间借贷</category>
      <category>高利贷</category>
      <category>争议解决</category>
      <content:encoded><![CDATA[<h2>一、高利贷为什么“野火烧不尽”</h2>
<p>人类有借贷，就有高利贷。几千年来，它被一个又一个文明谴责，被宗教斥为罪恶，被法律一再禁止，却始终顽强地活着。要理解这一点，不能只归咎于&quot;放贷的人坏&quot;，而要看到它生长的那片很难铲除的土壤。</p>
<p>第一，钱是有时间价值的。今天的一百块，比一年后的一百块更值钱，借出去就得有补偿，这是利息存在的天然理由。</p>
<p>第二，越是借不到钱的人，往往越&quot;高风险&quot;。能从银行拿到低息贷款的人，通常有稳定收入、有抵押、有信用记录；而真正走投无路、四处借钱的人，恰恰是银行最不愿意放贷的那一类。风险高，要求的回报就高——高利率本质上是在为高风险定价。</p>
<p>第三，正规金融是有门槛的。它天然会把一部分人挡在门外：没有抵押物的小生意人、征信有瑕疵的个人、急需周转却开不出证明的家庭。这些被&quot;正门&quot;拒之门外的需求并不会消失，只会流向民间的&quot;偏门&quot;。</p>
<p>第四，急用钱的人几乎没有议价能力。等着钱救命、救急、堵窟窿的时候，利率多高都顾不上了——这正是高利贷得以漫天要价的心理基础。</p>
<p>第五，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法律能压住利率的&quot;明面&quot;，却压不住背后的需求。一旦把所有高息借贷一刀切死，需求就会转入更深的地下，利率反而更高、手段反而更黑。</p>
<p>所以高利贷不是某几个坏人的偶然产物，而是一种<strong>结构性现象</strong>。看清这一点，反而能让我们冷静下来：法律的目标从来不是消灭借贷，而是给利率划一条清晰的红线——线以内的，认；线以外的，不认。</p>
<h2>二、一个与文明同龄的老问题</h2>
<p>高利贷的历史，几乎和文字一样古老。</p>
<p>约公元前 1750 年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已经为借贷利率设定了上限——粮食和白银各有不同的年息封顶。这意味着：<strong>放高利贷和管高利贷，几乎是同时诞生的。</strong></p>
<p>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谴责&quot;以钱生钱&quot;违背自然；此后两千年里，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都对&quot;取息&quot;有过严厉禁令。中世纪的教会一度全面禁止基督徒放贷取利，这也是为什么放贷生意在当时的欧洲被推给特定人群——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里那个放债人的形象，正是这段历史的回响。</p>
<p>中国也不例外。汉代就有专门放贷的&quot;子钱家&quot;，七国之乱时，有人在别人都不敢出手时借巨款给平叛的列侯，利息翻了十倍，一战暴富。唐宋有当铺、质库；宋代王安石变法推行&quot;青苗法&quot;，本意正是由官府低息放贷给农民，去对抗民间盘剥性的高利贷（尽管推行中走了样、争议极大）。到了明清，&quot;驴打滚&quot;（利滚利）、&quot;印子钱&quot;（穷人按日按月分期偿还的小额高息贷）盛行乡里；民国时期农村高利贷更是积重难返，年息百分之百以上并不罕见，成为压在农民身上的一座大山。</p>
<p>进入现代，民间借贷从未停歇：从 2011 年前后温州一带民间借贷链条的断裂，到 P2P 网贷的兴起与崩塌，再到&quot;现金贷&quot;&quot;校园贷&quot;里那些被层层包装、实际年化高得惊人的产品——换的是马甲，不变的是内核。</p>
<p>历史给出的结论很清楚：<strong>每一个社会都试图管住高利贷，但没有一个社会真正消灭了它。</strong> 我们能做的，是搞清楚今天的规则是什么，以及当它落到自己头上时该怎么办。</p>
<h2>三、今天的中国，法律怎么看高利贷</h2>
<p>中国对高利贷的态度，可以分成两条线来理解：一条是<strong>民事</strong>的——决定你最终要还多少钱；一条是<strong>刑事</strong>的——决定放贷和催收的人会不会坐牢。</p>
<h3>（一）民事这条线：年化 12%（四倍 LPR）是“高压线”</h3>
<p>核心规则只有一句话：<strong>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保护。</strong></p>
<p>它来自《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quot;禁止高利放贷&quot;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p>
<p>翻译成普通人能用的数字：</p>
<p><strong>1、一年期 LPR 每月公布、会浮动。</strong> 截至 2026 年 5 月，一年期 LPR 为 3.0%，四倍就是年化 12%。</p>
<p><strong>2、今天签的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 12% 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strong></p>
<p><strong>3、卡的是“合同成立时”的 LPR。</strong> 借钱那天 LPR 是多少，上限就按那个时点算，后面 LPR 涨跌都不影响这一笔。</p>
<p>围绕这条线，还有几个普通人最容易吃亏、必须知道的细节：</p>
<p><strong>1、“砍头息”不算本金。</strong> 借 10 万，对方先扣 2 万“利息”，实际只给你 8 万——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本金按你<strong>实际到手</strong>的 8 万算，而不是借条上写的 10 万。</p>
<p><strong>2、换名目的费用，一律并进来算。</strong> “服务费”“咨询费”“手续费”“保证金”“违约金”……只要实质上是利息，法院会把它们合并计算，统统受年化 12% 这条线约束。靠改名字来突破上限，行不通。</p>
<p><strong>3、逾期罚息也有天花板。</strong> 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无论单独主张还是一起主张，加总也不能超过四倍 LPR。</p>
<p><strong>4、2020 年 8 月 20 日是一条分界线。</strong> 在此之前成立的借贷，前段适用旧的“24%／36%”标准，后段适用四倍 LPR。借款时间较早的，要分段计算。</p>
<p><strong>5、持牌金融机构不走这套标准。</strong> 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持牌小贷公司等，属于受金融监管的正规机构，它们的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不适用上述“民间借贷”上限，而是按金融监管规则执行。所以本文主要针对的是<strong>民间的、非持牌的</strong>高息借贷。</p>
<p>一句话总结民事这条线：<strong>本金该还，约定利息在年化 12% 以内的该还，超过的部分——不用还。</strong></p>
<h3>（二）合同本身无效时，可能连利息都不用给</h3>
<p>上面说的&quot;12%&quot;，前提是<strong>借贷合同有效</strong>。但有些情况下，借贷合同会被直接认定<strong>无效</strong>，比如：出借人是没有放贷资质、却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向不特定人放贷的&quot;职业放贷人&quot;；或者出借人把从银行套取来的信贷资金转手放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高利转贷）。</p>
<p>合同一旦无效，对借款人要有利得多：</p>
<p><strong>1、约定利息全部无效。</strong> 借款人一分都不用按约定利息付。</p>
<p><strong>2、出借人最多只能主张“资金占用损失”。</strong> 该损失通常只按一年期 LPR（1 倍，当前 3.0%）计算，远低于四倍 LPR。</p>
<p><strong>3、更关键的是，实务中有一种对借款人很有利的裁判思路。</strong> 区分“借款期限内”与“逾期之后”，借款期限内只需返还本金，资金占用损失自逾期（本应还钱）之日起算。尤其当出借人自身存在过错（职业放贷、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时，这一主张更站得住脚。</p>
<p>换句话说，在合同无效的场景下，&quot;<strong>只还本金</strong>&quot;是真有可能实现的。需要提醒：各地法院对&quot;资金占用损失如何计算、从哪天起算&quot;仍有分歧，所以这是一个<strong>很值得争取、但需结合个案与当地裁判口径评估</strong>的点——也恰恰是委托律师能发挥价值的地方。</p>
<h3>（三）刑事这条线：高利贷什么时候会变成“犯罪”</h3>
<p>单纯的高息借贷，通常只是民事问题，利息超标不受保护而已。但下面三类情形，已经踩到了刑法的红线：</p>
<p><strong>套路贷。</strong> 这不是普通高利贷，而是&quot;借贷为名、非法占有为实&quot;。典型手法是：诱你签下虚高的借条、制造银行流水&quot;证据&quot;、想方设法让你&quot;违约&quot;，再借机虚增债务、强行索取远超本金的钱财。这类行为按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与正常借贷有本质区别。</p>
<p><strong>非法放贷。</strong> 根据 2019 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如 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放贷 10 次以上），且实际年利率超过 36%、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可能构成<strong>非法经营罪</strong>。换句话说，<strong>职业化地放高利贷，本身就可能是犯罪。</strong></p>
<p><strong>暴力催收。</strong> 催债时使用暴力、胁迫，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更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quot;催收非法债务罪&quot;（《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以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或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三年。</p>
<h2>四、普通人遇到高利贷，到底该怎么办</h2>
<p>知道了规则，下面是真正能落地的几步。核心思路始终是一句话：<strong>本金要还，但畸高的利息法律不撑腰——你完全有底气只还合法的部分。</strong></p>
<h3>（一）先把“真实利率”算清楚</h3>
<p>谈判也好、打官司也好，第一件事都是<strong>把真实年化利率算出来</strong>：</p>
<p><strong>1、把所有名目的钱还原成利息。</strong> 砍头息、服务费、手续费、保证金、各种“违约金”，都要放回同一张账里算。</p>
<p><strong>2、用实际到手金额计算。</strong> 对照你实际已支付的总额和还款节奏，折算出真实年化利率。</p>
<p><strong>3、再和合同成立时的四倍 LPR 比较。</strong> 当前上限为 12%，超出多少，心里就有了一本账。</p>
<p>这一步往往是决定性的：很多看着&quot;利滚利、还不清&quot;的债，真实利率一旦摊开，会发现你其实早已多还了。</p>
<h3>（二）协商：争取只还本金或法定利息</h3>
<p>算清账之后再去谈，腰杆才硬：</p>
<p><strong>1、明确告诉对方。</strong> 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无效，真打到法院，这部分也得不到支持。</p>
<p><strong>2、提出可执行方案。</strong> 本金按实际到手金额计，利息按年化 12% 以内计；已经多付的超额部分，冲抵本金。</p>
<p><strong>3、全程留证据。</strong> 借条、转账记录、还款记录、催收的电话录音和聊天记录，一份都别删。</p>
<p><strong>4、谈成就落纸。</strong> 签一份书面的还款和解协议，写清结算金额、还款方式，并注明“一次性结清、互不追究”。</p>
<p>很多放贷人其实清楚自己站不住脚，一旦发现你懂行、有证据、敢走法律程序，态度往往会软下来。</p>
<h3>（三）被起诉了，怎么抗辩</h3>
<p>如果对方先把你告上法庭，<strong>千万不要躲、不要不出庭</strong>——缺席很可能被按对方主张全额判决。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应诉，把抗辩点立起来：</p>
<p><strong>1、实际本金应扣除砍头息，按到手金额认定。</strong></p>
<p><strong>2、约定利率超过四倍 LPR 的部分无效，应请求法院核减。</strong></p>
<p><strong>3、各种“服务费”“违约金”应并入利息一并审查。</strong></p>
<p><strong>4、已支付的款项，应优先冲抵本金。</strong></p>
<p>要知道，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strong>会主动审查利率是否超标</strong>，对职业放贷、合同效力等也会依职权审查——即便对方是&quot;专业放贷人&quot;，这一点反而可能成为对你有利的因素。</p>
<h3>（四）多付的利息，能不能要回来</h3>
<p>这是很多人最关心的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也需要实话实说：</p>
<p><strong>情况一：债还没结清。</strong> 这种最好办。已经多付的超额利息，可以主张<strong>冲抵本金</strong>，本金抵完了债务也就清了。司法实践对&quot;超额利息冲抵本金&quot;总体是支持的。</p>
<p><strong>情况二：本金早已还清，还多付了利息，想把多付的要回来。</strong> 这种相对复杂，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超出部分属于&quot;自然债务&quot;，已经自愿付了就不退；另一种则依据《民法典》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高利放贷（第六百八十条）和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可作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strong>能不能要回、能要回多少，要结合个案证据和当地法院的裁判口径来判断，不能一概打包票。</strong></p>
<p>正因为这部分既有空间、又有不确定性，<strong>委托律师</strong>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律师可以帮你核算真实利率、固定和补强证据、评估胜算与可追回金额，再决定是直接协商，还是提起诉讼（主张返还，或在诉讼中主张冲抵），制定最稳妥的策略。涉及金额较大或关系复杂时，这笔律师费往往物有所值。</p>
<h3>（五）遭遇暴力催收，立刻报警</h3>
<p>如果对方开始上门骚扰、恐吓、限制你或家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动手——这已经不是民事纠纷，而是治安甚至刑事问题：</p>
<p><strong>1、第一时间报警。</strong> 同时保留录音、录像、短信、通话记录；如有受伤，及时就医并做伤情鉴定。</p>
<p><strong>2、涉及套路贷、非法放贷、暴力催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strong> 具体可联系经侦、扫黑除恶相关部门或属地派出所。</p>
<p><strong>3、记住：你对非法的债务没有义务用生命健康去“扛”。</strong> 更不该以暴制暴，反而让自己违法。</p>
<h2>五、几句实在话</h2>
<p>关于高利贷，最该记住的不是&quot;还不还&quot;，而是&quot;<strong>还多少才合法</strong>&quot;。</p>
<p>法律真正站在借款人这一边的地方在于：<strong>本金该还，但畸高的利息不受保护。</strong> 这给了普通人极大的底气——你不是在赖账，而是在依法只还该还的部分。</p>
<p>实操上，把握住四句话就够了：<strong>早算账、留证据、敢抗辩、善用律师。</strong> 不要选择逃债躲债（会让你丧失谈判和诉讼的主动），更不要以暴制暴（反而把自己拖进违法的泥潭）。</p>
<p>最后提醒一句：每个案子的细节差别很大，借条怎么写的、钱怎么走的、还了多少、当地法院什么口径，都会影响结果。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最稳妥的做法，还是带上全部材料去找一位专业律师，做一次有针对性的评估。</p>
<p>---</p>
<p><em>（本文所述法律规则截至 2026 年 5 月；一年期 LPR 按月浮动，具体上限请以借款合同成立时的最新 LPR 四倍为准。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em></p>
<h2>六、主要依据</h2>
<ol><li><a href="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rel="noreferrer">《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a>，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等。</li><li><a href="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4/12844.html" rel="noreferr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a>。</li><li><a href="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5171.html" rel="noreferr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a>。</li><li><a href="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1910/t20191021_435272.shtml" rel="noreferre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a>。</li><li><a href="https://www.spp.gov.cn/zdgz/201904/t20190409_414135.shtml" rel="noreferre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a>。</li><li><a href="https://www.chinamoney.com.cn/chinese/bklpr/" rel="noreferrer">中国货币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页面</a>。</li></ol>
<p>原文链接：<a href="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usury-principal-only-2026/">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usury-principal-only-2026/</a></p>
<p>本文仅供学习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AI 时代下的法律人书单</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ai-era-lawyer-reading-list-2026/</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ai-era-lawyer-reading-list-2026/</guid>
      <pubDate>Tue, 2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
      <description>从法律职业、算法监管和科幻经典三个维度，整理一份AI 时代法律人值得阅读的书单。</description>
      <category>律师</category>
      <category>AI</category>
      <category>书单</category>
      <category>法律科技</category>
      <content:encoded><![CDATA[<p>过去几年，AI已经不是遥远概念。合同审查、法律检索、尽职调查、合规问答、诉状初稿、会议纪要、类案分析，许多过去由年轻律师熬夜完成的工作，如今都可以被工具部分完成。它当然还会胡说八道，也会犯低级错误，但我们不能因为它不完美，就假装它没有改变法律服务。</p>
<p>所以，这份书单想讨论的，不是“律师会不会被AI替代”这种热搜式问题，而是更具体的问题：AI 时代，法律人还应当读什么？</p>
<p>下面这份书单，大体分三部分：先看法律职业本身的变化，再看算法、数据和监管背后的法律问题，最后借几本虚构作品，重新理解人、机器与制度的关系。</p>
<h2>一、理解法律职业正在发生什么</h2>
<h3>《明日世界的律师》（<em>Tomorrow's Lawyers</em>）</h3>
<p>Richard Susskind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5915109/" rel="noreferrer">7.5分</a>（繁体译本《明日世界的律師》）。</p>
<p>谈法律科技，Susskind 是绕不开的人。本书很早就提出，法律服务会逐渐从传统的一对一、小时计费、定制化服务，走向标准化、流程化、产品化、平台化。</p>
<p>今天再看，这些判断并不新鲜，却更显现实。</p>
<p>许多法律工作原本被包装成“经验”，拆开来看其实只是流程；许多年轻律师反复完成的工作，拆开来看其实只是资料整理、格式转换、条款比对、检索归纳。AI最先冲击的，正是这些可拆解、可重复、可标准化的任务。</p>
<p>这本书的价值，不在于预言多么神奇，而在于它迫使律师认真区分：我提供的到底是法律判断，还是文件加工？是风险设计，还是格式劳动？是客户信任，还是检索速度？</p>
<p>这个问题越早想清楚，越好。</p>
<h3>《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em>Online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Justice</em>）</h3>
<p>Richard Susskind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5493007/" rel="noreferrer">8.2分</a>。</p>
<p>如果说《明日的律师》讨论的是律师如何变化，那么这本书讨论的是法院如何变化。</p>
<p>Susskind 的基本观点是，司法的目的不是维持某种庄严的线下仪式，而是以可负担、可接近、可理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线法院、在线纠纷解决、算法分流、智能辅助，并不必然意味着司法变得廉价；相反，它可能是回应案件数量、司法资源和普通人诉讼成本之间矛盾的方式。</p>
<p>中国律师读这本书，会有一种熟悉感。我们早已习惯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类案检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同之处在于，我们常把这些当成工具更新，而本书试图把它们放入司法制度变迁中理解。</p>
<p>做诉讼的律师，不妨读一读。</p>
<h3>《人工智能会抢哪些工作》（<em>The Future of the Professions</em>）</h3>
<p>Daniel Susskind、Richard Susskind 合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0203207/" rel="noreferrer">6.5分</a>。</p>
<p>这本书不只谈律师，也谈医生、会计师、教师、建筑师、咨询顾问等所有依赖专业知识的职业。</p>
<p>专业人士过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知识稀缺。普通人无法取得、理解、判断复杂知识，只能依赖专业人士。可一旦知识被数字化、结构化、低成本分发，专业人士作为“知识看门人”的位置就会动摇。</p>
<p>对律师而言，这个提醒很直接：不要把“我懂法”看作永久护城河。法律知识会越来越容易获得，法律文本会越来越容易生成，真正稀缺的，会是判断、责任、沟通、伦理和对复杂局面的把握。</p>
<p>AI 时代，律师的价值不应停留在“我知道答案”，而应转向“我知道这个答案在现实中能否使用、如何使用、使用后谁承担责任”。</p>
<h3>《How to Think About AI》（<em>How to Think About AI: A Guide for the Perplexed</em>）</h3>
<p>Richard Susskind 著。</p>
<p>豆瓣：暂未查到稳定条目及评分。</p>
<p>这是 Susskind 2025年的新书。相比前几本专门讨论法律和专业服务的作品，这本书更像是写给普通读者的AI思考指南。</p>
<p>法律人读AI，常见问题是过于工具化：今天哪个工具能查案例，明天哪个插件能改合同，后天哪个模型能写诉状。工具当然要学，但如果只盯着工具，很容易把AI理解成更快的搜索引擎或更勤奋的实习生。</p>
<p>这本书更适合用来校正视角。它讨论的不是某一个软件怎么用，而是我们应如何理解AI的能力边界、社会影响、治理难题和公共讨论中的误区。</p>
<p>对于律师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或许是：不要把AI问题都外包给技术人员。AI进入社会之后，最终一定会落到责任、权利、风险分配和制度设计上，而这些正是法律人应当参与的地方。</p>
<h2>二、理解算法、数据与监管</h2>
<h3>《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em>Code: Version 2.0</em>）</h3>
<p>Lawrence Lessig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0276251/" rel="noreferrer">8.9分</a>。</p>
<p>Lessig 多年前提出“代码即法律”。这句话今天看，几乎可以直接改写为“算法即规制”。</p>
<p>在网络空间中，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不仅取决于法律文本，也取决于代码架构。平台是否允许转发，是否保留记录，是否允许匿名，是否推送某类内容，都是代码在安排行为。</p>
<p>放到AI 时代，问题更进一步：当算法开始参与推荐、筛选、定价、招聘、风控、信用评分乃至司法辅助时，它实际上也在分配机会、塑造秩序。</p>
<p>法律人读这本书，会更容易理解一个基本问题：规则并不只写在法律条文里，也写在系统架构里。未来做平台合规、数据合规、人工智能治理的律师，不能只看法条，也要看技术如何把法条改写成现实。</p>
<h3>《算法霸权》（<em>Weapons of Math Destruction</em>）</h3>
<p>Cathy O'Neil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0295861/" rel="noreferrer">7.3分</a>。</p>
<p>这本书讨论那些看似客观、中立、高效的模型，如何在教育、招聘、信用、保险、警务等领域放大既有不平等。</p>
<p>法律人尤其应当警惕“模型说了算”这句话。</p>
<p>模型可以提高效率，却不天然代表公平。训练数据可能有偏见，目标函数可能有偏差，使用场景可能被误置，受影响的人也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为何被拒绝、被降权、被标记为高风险。</p>
<p>未来几年，围绕自动化决策的纠纷只会越来越多。劳动用工、平台治理、金融风控、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反歧视，都可能涉及类似问题。</p>
<p>读这本书，不是为了反技术，而是为了在面对技术时，保留法律人的怀疑能力。</p>
<h3>《人机对齐》（<em>The Alignment Problem</em>）</h3>
<p>Brian Christian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6432977/" rel="noreferrer">8.7分</a>。</p>
<p>“对齐”听起来像技术词，其实也很法律。</p>
<p>AI系统如何理解人类真正想要的目标？如何避免为了完成一个表面指标，导向完全不符合人类价值的结果？比如为了提高点击率而推送极端内容，为了提高准确率而牺牲少数群体利益，为了降低违约率而把大量边缘用户排除在金融服务之外。</p>
<p>这些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目标由谁设定，风险由谁承担，错误如何纠正，受影响的人有没有解释权、申诉权和救济权。</p>
<p>律师读这本书，不必执着于技术细节。更值得关心的是，当系统越来越复杂时，我们如何把责任重新放回可以被追问的位置。</p>
<h3>《监视资本主义时代》（<em>The Age of Surveillance Capitalism</em>）</h3>
<p>Shoshana Zuboff 著。</p>
<p>豆瓣：暂未查到稳定条目及评分。</p>
<p>这本书很厚，也不轻松。但若要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合规、平台监管、算法推荐、精准广告、用户画像背后的社会问题，它仍然值得读。</p>
<p>Zuboff 所谓“监视资本主义”，大致是指一种以人的行为数据为生产资料，通过预测、影响甚至塑造人的行为来获利的经济形态。</p>
<p>今天我们讨论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常常会陷在条文细节里。但条文背后真正要回应的，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当人的生活被持续记录、分析、预测和干预时，法律应如何保护人的自主性？</p>
<p>数据合规律师尤其适合读这本书。它不能替你写合规清单，但能让你知道清单为什么重要。</p>
<h3>《算法的力量：人类如何共同生存？》（<em>Future Politics</em>）</h3>
<p>Jamie Susskind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5668949/" rel="noreferrer">7.7分</a>。</p>
<p>这本书讨论技术如何改变权力。社交平台、算法推荐、数字身份、数据基础设施、自动化决策，都可能重塑国家、市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p>
<p>法律人容易把问题拆成单个案由：隐私、名誉、劳动、消费者权益、反垄断、行政诉讼。但技术权力往往不是按案由出现的。它更像一套基础设施，先改变人的行动空间，再改变法律能够介入的方式。</p>
<p>读这本书，可以帮助我们把“技术问题”重新看成“权力问题”。而只要涉及权力，就一定涉及法律。</p>
<h2>三、在虚构中重新理解人与机器</h2>
<h3>《克拉拉与太阳》（<em>Klara and the Sun</em>）</h3>
<p>石黑一雄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5315153/" rel="noreferrer">8.2分</a>。</p>
<p>这不是一本技术小说。它写的是一个人工智能伴侣如何观察、陪伴、误解、期待和被遗忘。</p>
<p>AI 时代最难的法律问题，未必都是宏大的监管问题。很多问题会非常细微：人是否会对机器产生真实依赖？机器是否可以成为某种关系的承载者？数字人格、数字遗产、智能陪护、医疗决策、未成年人陪伴，这些问题背后，都涉及法律如何理解“关系”。</p>
<p>法律人读这本书，或许会意识到：AI治理不只是规范机器，也是在重新理解人。</p>
<h3>《我，机器人》（<em>I, Robot</em>）</h3>
<p>Isaac Asimov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143016/" rel="noreferrer">9.2分</a>。</p>
<p>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大法则”早已成为科幻常识。但这本书真正好看的地方，不是三大法则本身，而是这些看似清晰的规则如何在具体情境中发生冲突。</p>
<p>这很像法律。</p>
<p>规则制定时，总以为文字足够明确；案件发生时，才发现边缘情形永远比想象复杂。一个好规则，不可能消灭解释；一个好系统，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例外。</p>
<p>读阿西莫夫，能让法律人更自然地理解规则设计的有限性。</p>
<h3>《仿生人会梦见电子羊吗？》（<em>Do Androids Dream of Electric Sheep?</em>）</h3>
<p>Philip K. Dick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7041533/" rel="noreferrer">8.7分</a>。</p>
<p>电影《银翼杀手》的原著。</p>
<p>这本书关心的是人与非人的边界。当机器越来越像人，我们凭什么说它不是人？是记忆、情感、同理心，还是某种不可复制的生命经验？</p>
<p>放到法律语境中，这个问题会变成许多具体争议：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自动驾驶事故的责任分配，智能代理作出交易决策的效力，数字人形象和声音的保护，AI辅助法律意见的责任承担。</p>
<p>表面看是技术问题，本质上都是边界问题。</p>
<h3>《审判》（<em>The Trial</em> / <em>Der Prozess</em>）</h3>
<p>Franz Kafka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3383582/" rel="noreferrer">9.0分</a>。</p>
<p>卡夫卡写的不是AI，但今天读来，仍然像在写算法社会。</p>
<p>约瑟夫·K被指控，却不知道罪名；他试图为自己辩护，却无法真正接触规则、理解程序、面见决定者。一个人被系统处理，却无法向系统发问。</p>
<p>这正是算法治理最令人不安的地方：不透明、不解释、不对话，却足以影响人的命运。</p>
<p>法律人读《审判》，不是为了欣赏荒诞，而是为了记住程序正义的意义。程序不是装饰，而是让一个人从“被处理的对象”重新变成“可以说话的人”。</p>
<h3>《一九八四》（<em>Nineteen Eighty-Four</em>）</h3>
<p>George Orwell 著。</p>
<p>豆瓣：<a href="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858576/" rel="noreferrer">9.3分</a>。</p>
<p>这本书无需多作介绍。</p>
<p>在每一次关于数据收集、人脸识别、行为画像、网络内容治理、舆论监测的讨论中，奥威尔都还在场。</p>
<p>技术被引入时，最常见的理由是效率、安全、便利。但法律人要继续追问：谁有权使用？使用边界在哪里？记录保存多久？谁能调取？错误如何纠正？滥用如何追责？</p>
<p>功能问题交给工程师回答，边界问题必须有法律人的位置。</p>
<h2>四、这份书单如何读？</h2>
<p>不必当作任务清单。</p>
<p>律师平时已经有太多清单：证据清单、材料清单、尽调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清单。读书若也变成打卡，多少有些可惜。</p>
<p>如果你关心法律职业本身的变化，可以从 Susskind 系列读起。</p>
<p>如果你做数据合规、平台业务、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读 Lessig、O'Neil、Zuboff、Jamie Susskind。</p>
<p>如果你做诉讼，尤其可能接触自动化决策、算法推荐、信用评分、人脸识别等新型争议，可以读《人机对齐》和《算法霸权》。</p>
<p>如果你只是觉得近来法律材料读得有些麻木，可以从石黑一雄、阿西莫夫、卡夫卡和奥威尔读起。它们不会替你回答具体法律问题，但会提醒你：法律最终仍然是关于人的。</p>
<h2>结语</h2>
<p>AI不会替法律人作出所有选择，但它正在改变法律人作出选择的环境。</p>
<p>技术替代的，往往不是一个完整职业，而是一组一组具体任务。律师真正需要担心的，不是“AI会不会替代律师”，而是自己每天做的工作中，哪些正在被替代，哪些仍然值得由人来承担，自己是否正在向后者迁移。</p>
<p>这份书单不能替谁完成迁移。但它至少可以让我们在各种工具测评、模型排名、效率神话之外，保留一个更长的时间尺度。</p>
<p>最后，仍借用刘桂明老师那句话：</p>
<blockquote>律师这个职业，其实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blockquote>
<p>AI 时代，“难”的部分不会消失，只是换了位置。</p>
<h2>参考与延伸</h2>
<ol><li>豆瓣评分检索于2026年5月27日；不同译本、版本评分可能不同，本文优先选取与中文书名较匹配且信息较稳定的条目。</li><li><a href="https://academic.oup.com/oxford-law-pro/book/60058" rel="noreferrer">Richard Susskind, <em>Tomorrow's Lawyers: An Introduction to Your Future</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a>。</li><li><a href="https://academic.oup.com/book/59718" rel="noreferrer">Richard Susskind, <em>How To Think About AI: A Guide For The Perplexed</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5</a>。</li><li><a href="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journal/articles/2024/25-books-for-lawyers/" rel="noreferrer">ABA Journal: 25 Books for Lawyers</a>。</li></ol>
<p>原文链接：<a href="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ai-era-lawyer-reading-list-2026/">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ai-era-lawyer-reading-list-2026/</a></p>
<p>本文仅供学习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如何解除合同？（2026修订版）</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defaulting-party-contract-termination-2026/</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defaulting-party-contract-termination-2026/</guid>
      <pubDate>Tue, 2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
      <description>以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为中心，重写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实务规则。</description>
      <category>合同纠纷</category>
      <category>违约责任</category>
      <category>民法典</category>
      <content:encoded><![CDATA[<p>几年前，我曾写过一篇《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如何解除合同？》。当时《民法典》尚未施行，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主要还要回到《合同法》第110条、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等案例中寻找依据。</p>
<p>如今，问题仍在，但规则已经变了。</p>
<p>《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金钱债务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p>
<p>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下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间的确定规则。</p>
<p>因此，今天再讨论这个问题，重点已不再是“违约方到底有没有解除权”这个老争议，而是：什么情况下，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请求如何提出？违约责任如何处理？</p>
<h2>一、先说结论：这不是任意解除权</h2>
<p>实务中仍常说“违约方解除合同”。这句话方便理解，但若写进诉状，就要格外小心。</p>
<p>守约方依据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发出通知，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解除，这是一种典型的解除权行使。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则不同。它并未赋予违约方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允许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p>
<p>也就是说，违约方不能简单寄出一封《解除通知函》，就当然摆脱合同。它必须把案件带到法院或仲裁机构面前，由裁判机构审查合同是否已经陷入僵局，是否继续履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是否应当终止尚未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p>
<p>更重要的是，合同终止不等于违约责任消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从合同僵局中退出，但不能把退出成本全部推给守约方。</p>
<p>这也是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基本分寸：允许解困，但不奖励违约。</p>
<h2>二、哪些情形可能构成“合同僵局”？</h2>
<p>所谓合同僵局，大体是指合同形式上仍在，但继续履行已经缺乏现实意义。</p>
<p>常见的情形包括：</p>
<ol><li>一房二卖中，房屋已经由第三人依法取得，原买受人仍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li></ol>
<ol><li>具有人身属性、专业信任属性的服务合同中，双方信任关系已经破裂，强制继续履行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合同目的。</li></ol>
<ol><li>长期租赁、合作开发、持续供货等继续性合同中，标的状态、政策条件、商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只会制造更大的损失。</li></ol>
<ol><li>建设工程、定制开发、合作经营等合同中，继续履行需要高度协作，但双方合作基础已经丧失，履行成本与合同利益明显失衡。</li></ol>
<p>但并非所有亏损、后悔、资金困难，都叫合同僵局。市场价格变化、经营判断失误、融资困难，通常仍属于商业风险。违约方不能因为合同变得不划算，就要求法院替自己体面退场。</p>
<h2>三、适用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要抓住三个条件</h2>
<p>第一，债务类型主要应为非金钱债务。</p>
<p>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处理的是“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金钱债务原则上不存在不能履行。欠付价款、租金、借款、服务费的案件，一般不能简单适用该条请求终止付款义务。</p>
<p>第二，必须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p>
<p>民法典列举了三类：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p>
<p>这三类情形在诉讼中都要落到证据上。比如，标的物已经灭失，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需要特定资质而该资质已无法取得，可能构成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需要高度人身信任或持续协作，可能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继续履行成本远超双方基于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才有讨论履行费用过高的空间。</p>
<p>第三，必须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p>
<p>这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要件。即便履行存在障碍，也不当然导致合同终止。若可以通过修复、替代履行、部分履行、损害赔偿等方式实现合同主要目的，法院未必支持终止。</p>
<p>反过来，如果继续履行只是在形式上维持合同，实质上已经不能实现交易目的，则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才有必要。</p>
<h2>四、诉讼请求应如何提出？</h2>
<p>既然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强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违约方就不宜只在答辩意见中泛泛抗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p>
<p>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本诉中明确提出请求；如果守约方已经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也可以通过反诉提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p>
<p>诉讼请求可以围绕三个层次展开：</p>
<ol><li>请求判令终止某合同项下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li></ol>
<ol><li>请求确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时间。</li></ol>
<ol><li>请求一并处理返还、结算、交接、腾退、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合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li></ol>
<p>这里尤其要注意第二项。过去不少案件只写“解除合同”，却没有处理解除时间，导致后续租金、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利息、损失计算继续发生争议。</p>
<p>《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终止时间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也可以另行确定。</p>
<p>因此，诉讼中最好主动说明：为什么应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或者其他某个时间点，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间。</p>
<h2>五、违约责任如何处理？</h2>
<p>这是本类案件的关键。</p>
<p>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说得很清楚：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p>
<p>这意味着，违约方请求终止合同时，最好不要只提出“我不履行了”，还应提出一套完整的责任承担方案。实践中可能包括：</p>
<ol><li>返还已收取款项或财产。</li></ol>
<ol><li>支付已发生的合理费用。</li></ol>
<ol><li>赔偿可得利益损失。</li></ol>
<ol><li>承担约定违约金，或依法请求调整过高违约金。</li></ol>
<ol><li>完成资料移交、场地腾退、工程结算、账户交接等附随义务。</li></ol>
<p>对守约方而言，也不必把所有精力都放在反对合同终止上。有些合同确实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与其坚持一个难以落地的继续履行判项，不如把重心放在损失填平上。</p>
<p>尤其在商业合同中，真正有价值的争点，常常不是“合同是否终止”，而是“终止后谁承担多大代价”。</p>
<h2>六、与情势变更如何区分？</h2>
<p>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容易和情势变更混在一起。</p>
<p>情势变更关注的是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其重点在于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p>
<p>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关注的，是非金钱债务已经出现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并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p>
<p>二者有时会交叉，但论证路径不同。</p>
<p>比如，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行情变化，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若仅仅是不赚钱，通常很难成立情势变更，更不能当然适用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反之，如果合同标的已经灭失，或者特定履行行为已不可能完成，则应回到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讨论。</p>
<p>实务中最忌讳的，是把“亏损”“困难”“不公平”“不能履行”“情势变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股脑写在一起，却没有分别举证。</p>
<h2>七、守约方如何抗辩？</h2>
<p>守约方如果希望维持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抗辩：</p>
<ol><li>本案核心义务并非非金钱债务，或者争议可以通过金钱给付解决。</li></ol>
<ol><li>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li></ol>
<ol><li>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并未达到明显失衡程度。</li></ol>
<ol><li>合同主要目的仍可实现，违约方只是基于市场变化或自身利益选择不履行。</li></ol>
<ol><li>违约方存在机会主义违约，若允许其终止合同，将损害合同严守和诚信原则。</li></ol>
<ol><li>即便合同终止，也应充分赔偿守约方损失，并完成结算、交接等义务。</li></ol>
<p>守约方还可以提出替代方案。比如限期履行、部分履行、替代履行、提供担保、阶段性结算等。只要能证明继续履行仍有现实意义，违约方的终止请求就未必成立。</p>
<h2>八、违约方如何准备证据？</h2>
<p>如果违约方确实要请求终止合同，证据准备至少应围绕四个问题展开：</p>
<p>第一，合同为何已经不能继续履行。</p>
<p>要说明障碍是什么，是法律障碍、事实障碍、履行性质障碍，还是费用明显过高。仅说“双方矛盾很深”“继续履行困难”，通常不够。</p>
<p>第二，合同目的为何已经不能实现。</p>
<p>需要回到合同文本、交易背景、履行过程，说明双方订立合同所追求的主要利益已经无法实现。</p>
<p>第三，继续履行会造成何种不合理后果。</p>
<p>包括成本扩大、损失继续增加、强制履行无法落地、执行困难等。</p>
<p>第四，违约责任如何承担。</p>
<p>违约方越能提出可执行的赔偿、结算、交接方案，越容易说服法院：终止合同不是逃避责任，而是以承担责任为前提，结束一个已经失去意义的合同关系。</p>
<h2>结语</h2>
<p>合同严守仍是原则。违约方不能因为履行不划算、市场变了、自己后悔了，就要求法院帮其退出合同。</p>
<p>但合同严守也不是要求双方抱着一份已经无法履行的合同一起沉下去。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真正解决的，是合同已经僵死时，法律如何给出一个体面的出口。</p>
<p>这个出口并不便宜。违约方可以请求终止，但要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可以不再继续履行，但仍要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走出合同僵局，但不能顺手把诚信原则也一并解除。</p>
<p>这大概就是今天处理“违约方解除合同”问题时，最应把握的分寸。</p>
<h2>主要依据与延伸阅读</h2>
<ol><li><a href="https://wb.flk.npc.gov.cn/flfg/PDF/bd53dd912c1048f2aecbaa229238334b.pdf" rel="noreferrer">《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a>。</li><li><a href="https://cicc.court.gov.cn/html/1/380/385/12835.html" rel="noreferr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a>，法释〔2023〕13号，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li><li><a href="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92.html" rel="noreferrer">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a>。</li><li>原文：<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XdC-2pI-tDgqfOjd-Z7-cQ" rel="noreferrer">《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如何解除合同？》</a>。</li></ol>
<p>原文链接：<a href="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defaulting-party-contract-termination-2026/">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defaulting-party-contract-termination-2026/</a></p>
<p>本文仅供学习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从北大孙宇晨到币圈孙割：一个时代的“演员”</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justin-sun-actor-er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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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5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description>以孙宇晨早期公共写作、创业转向和币圈营销为线索，观察一代互联网叙事的转身。</description>
      <category>人物观察</category>
      <category>加密货币</category>
      <category>互联网叙事</category>
      <content:encoded><![CDATA[<h2>引子</h2>
<p>在光怪陆离、代码与欲望交织的加密货币世界里，孙宇晨——或者说，那个更为响亮、也更具争议的名号“孙割”——早已不仅是一个名字，而是一个复杂、极致且充满矛盾的符号。他与沃伦·巴菲特那场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午餐、以天价拍下的数字艺术品、围绕波场（Tron）帝国建立起的万丈高楼与无尽争议，共同编织出一部光速迭代的魔幻现实主义商业传奇。</p>
<p>然而，当我们愿意拨开这层由资本、流量和精心设计的表演构筑的浓雾，逆着时间的长河奋力回溯，便会惊讶地发现一个几乎被今天的世界所遗忘的叙事：一个胡温年代里，洋溢着文学气息和批判精神的“愤青”。</p>
<p>这是一个关于“两个孙宇晨”的故事。一个，活在纸媒时代的报纸、杂志和BBS页面里，模仿韩寒，针砭时弊；另一个，则活在推特的实时信息流和交易所的K线图里，曾奉马云为师，后来又与特朗普家族加密项目产生深度关联。这两个看似截然相反的人格，是如何在同一个身体里完成转换与共存的？这不仅是一个人的蜕变史，更是一面棱镜，折射出一个理想主义叙事，如何随着时代风潮的变化，被彻底覆盖、解构和改写的全过程。</p>
<h2>第一幕：一个时代的“偶像”</h2>
<p>故事的序章，充满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戏剧性逆袭色彩。2007年，仍是广东惠州一名高三学生的孙宇晨，精心研究历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的文风，连投数稿，最终摘得了第九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一等奖。在那个由韩寒、郭敬明双星闪耀，定义了80后青春文学的时代，“新概念”的桂冠是无数怀揣文学梦想的少年的“龙门”。也正是凭借着这个奖项的20分高考加分，他将自己送入了北大。</p>
<p>他后来毫不讳言这种功利性，这或许是他人生中第一次展现出的惊人天赋：在任何一个看似感性的赛道里，都能以极度的理性去分析规则、寻找漏洞并加以利用。这一跃，不仅改变了他的命运轨迹，也为他后来的“人设”叙事奠定了最初的基石：一个善于利用体系规则的“聪明人”。</p>
<p>踏入燕园，孙宇晨身上潜藏的表演欲、文艺气质与批判精神被彻底点燃。彼时的北大，尚存留着思想自由的最后余晖，BBS文化正经历其最后的黄金时代。人人网方兴未艾，启蒙思想、公民社会、社会改革是当时最时髦的话题。孙宇晨再次完美地站在了风口中央。他在人人网上最火的《北斗》杂志发表文章，后来更是凭借批评北大的《评北大“会商制度”》一战成名。</p>
<p>凭借在北大的声名鹊起，他成功敲开了另一扇门——《南方周末》。他获得了进入新闻部实习的机会，虽然并不是直接在该报发表文章，但这并不妨碍他将这份实习经历的价值最大化。很快，在他的校内文章署名下，开始出现“于南方周末新闻编辑部”的字样——这行小字，在当时的舆论环境里，无异于一枚金光闪闪的身份勋章。</p>
<p>2011年，他以“北大儒生”的形象，登上了《亚洲周刊》的封面，标题是：《北大孙宇晨的北大之梦》。此时的他，几乎精准地塑造了一个时代所期待的青年偶像角色：出身普通、名校加持、文笔犀利、关怀社会。</p>
<h2>第二幕：“偶像”人设的穿帮</h2>
<p>2011年9月，带着“亚洲周刊封面人物”的光环，孙宇晨赴美入读宾夕法尼亚大学。他参照陈独秀的先例，办起了网络杂志《新新青年》。</p>
<p>在这个新舞台上，他将自己的“反叛”姿态推向了顶峰。他不仅撰文批判，更一度涉足了当时海外华人圈最为敏感的政治议题，将自己的名字与一些流传于特定知识分子圈层、呼吁变革的“文件”联系在一起。这是他扮演“青年公知”这一角色最入戏、也最大胆的时刻。</p>
<p>然而，一场毁灭性的风暴，让演员的面具出现了第一道致命的裂痕。</p>
<p>仅仅半个月后，普林斯顿大学的毕业生沈诞琦在人人网指控孙宇晨在《新新青年》上发表的文章《老兵不死，一九四九》，系抄袭自己早前的作品《一九八九的一百万》。在实锤之下，《新新青年》编委会很快承认抄袭并致歉。但漩涡中心的孙宇晨本人，却抵死不认。他发表《我的最终回应》，通篇辩解，绝口不提“道歉”。</p>
<p>这场“抄袭门”事件，是理解孙宇晨“第一次蜕变”的关键节点。它暴露出其理想主义外衣之下，对成功的极度渴望和“结果正义”的信条。他或许真的信奉过他笔下的那些主义与情怀，但当这些东西与“赢”发生冲突时，前者显然是可以被牺牲的。</p>
<h2>第三幕：言必称马云为师</h2>
<p>从2012年开始，在美国的孙宇晨，敏锐地捕捉到了两个当时尚未被大众理解的词语：特斯拉和比特币。这场看似冒险的赌博，带来了惊天的回报。他迅速积累起了第一桶金，也第一次感受到了资本指数级增长的魔力。这种回报是如此的直接、巨大，与他过去写文章所追求的那种虚无缥缈的社会影响力形成了天壤之别。</p>
<p>如果说“抄袭门”是推着他离开旧世界的外力，那么投资成功带来的暴富体验，则是拉着他奔向新世界的、无可抗拒的巨大引力。这次成功，也让他获得了进入区块链行业核心圈的门票。2013年底，他加入了位于硅谷、当时正冉冉升起的区块链公司Ripple Labs。</p>
<p>2014年，他带着“Ripple Labs大中华区首席代表”的头衔回到中国。这个身份，成为他回国创业初期最重要的一张名片。他顶着硅谷光环，恰逢中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席卷全国，“马云爸爸”的概念深入人心。于是，他毫不犹豫地拥抱了这个新风口：他创立“陪我”App，在喜马拉雅上开设《财富自由革命之路》的网课，将自己包装成“90后创业领袖”。他最高调的表演，莫过于成为马云创办的湖畔大学首批学员中唯一的90后，并从此言必称马云为师。</p>
<p>他后来在一次采访中，为自己的这次转向给出了一个极具“孙宇晨特色”的注脚：“一个创业者，跟一个独立知识分子，我觉得在中国是没法兼容的。……最终我选择了创业。” 这句宣言，既是他为自己转身的辩护，也是对一个时代最残酷的总结。他将当年在舆论场上锤炼出的所有本领——制造议题、引导情绪、塑造人设——毫无保留地投入到了全新的商业运作之中。</p>
<h2>第四幕：ICO狂欢与远离故土</h2>
<p>当“大众创业”的风口逐渐平息，一个更疯狂、更野蛮的风口出现了——ICO（首次代币发行）。2017年的加密世界，仅凭一份白皮书就能募集千万乃至上亿美元资金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p>
<p>孙宇晨再次展现了他猎手般的嗅觉，All in了这个既熟悉又陌生的赛道。他创立波场（Tron），并发布了一份宣称要构建“去中心化内容娱乐生态”的白皮书——尽管这份白皮书很快就被指控大篇幅抄袭了以太坊和Filecoin等知名项目。但这并未阻碍他利用此前积累的所有名望——“北大才子”、“马云门徒”、“福布斯精英”——为自己的项目进行强力背书，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完成了数千万美元的募资。</p>
<p>同年9月4日，中国七部委联合发布“九四公告”，全面封禁ICO。</p>
<p>山雨欲来风满楼，据多方报道，在公告发布前夕，孙宇晨已提前离境。这次精准的“离席”，不仅让他躲过了监管风暴，更让他完成了从国内创业者到全球“币圈大佬”的身份转换。从此，他的舞台变成了全世界。</p>
<h2>终章：一个时代的“演员”与他漫长的头衔</h2>
<p>后来，那个在BBS上奋笔疾书的青年彻底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深谙流量密码的“币圈大佬”。他的每一次高调行为，都与财富的增长和项目的拉盘精准挂钩，成为一场场精心计算的流量狂欢。</p>
<p>他拍卖巴菲特天价午餐，用古典资本世界的顶级IP为自己的数字货币王国背书；他在NFT最火热的时候，豪掷千金购买数字艺术品；他斥资2800万美元拍下蓝色起源的飞船船票，并成功完成太空之旅，将个人炫耀变成了一场关于“星辰大海”的公共营销；甚至在2024年，他还精准地切入了特朗普家族发币这一充满争议与流量的热点。</p>
<p>他依然在“写作”，只不过平台从BBS、杂志变成了推特（X），文体从长篇论述变成了短促有力的项目喊单。而他为自己撰写的“介绍”，变成了一串令人眼花缭乱的头衔：</p>
<p>“美国总统特朗普加密项目世界自由金融顾问兼重要投资人，波场区块链协议创始人，火币全球顾问委员会委员……（中略）……第九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北京大学历史系中国近现代史专业文学学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文学硕士……”</p>
<p>从“北大才子”、“意见领袖”，到“前大使阁下”、“ Tron创始人”、“总统顾问”……这串冗长、混杂着外交辞令与商业身份的头衔，成为了他今日人生的最佳注脚。每一个词都金光闪闪，每一个身份都指向一个庞大的名利场，却唯独不见了那个曾经用文字叩问时代的青年。</p>
<p>当我们回望孙宇晨，看到的便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蜕变。他像一个最优秀的“演员”，在人生的不同阶段，精准地扮演了时代最需要的角色。他不是孤例，他只是这个时代转变过程中，不加掩饰的一个缩影。</p>
<p>原文链接：<a href="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justin-sun-actor-era/">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justin-sun-actor-era/</a></p>
<p>本文仅供学习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我去香港出差被抓了”：从一个法律咨询说起</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hong-kong-business-trip-illegal-work/</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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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description>从真实咨询和新闻案例出发，提醒内地访客赴港商务、展会和自由职业服务的签注边界。</description>
      <category>涉外合规</category>
      <category>香港法律</category>
      <category>劳动风险</category>
      <content:encoded><![CDATA[<p>不久前，我接到了一个法律咨询，电话那头的声音充满了困惑与不安。他是一位中国内地公司的员工，前些天被公司派去香港参加一个行业展览，处理些现场事务。</p>
<p>这本是一次正常出差，可就在他入境后，因被公司前员工举报，被香港入境处的人员带走了，理由是“涉嫌从事非法劳工活动”。</p>
<p>他被扣留、问话，最后在缴纳保释金后才得以暂时离开。公司得知情况，很快为他请了香港律师。可律师给出的建议让他更加困惑：建议他承认问题，争取从轻处理。</p>
<p>“我只是来出个差，办公司的事，怎么就成了‘黑工’？为什么公司请的律师，建议我自己承担责任？”隔着电话，我都能感受到他的无助。</p>
<p>无独有偶。就在处理这个咨询的时候，我看到了财新的一篇报道：几位内地年轻人在社交平台接单，赴港为游客提供化妆、摄影服务，最终5人被判入狱两个月。</p>
<p>一个是公司派遣的出差，一个是个人揽活的兼职。两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场景，却指向了同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后果。这背后，究竟是哪条我们看不见的“红线”被踩到了？</p>
<p>今天，我想借着这两个真实的故事，和大家好好聊聊跨境工作背后，那些足以改变人生的法律风险。</p>
<h2>一、致命的误区：“出差”与“工作”</h2>
<p>让我们先回到那位员工的困境。他最大的困惑在于，他认为自己是在“出差”，而不是在“打黑工”。</p>
<p>在我们的惯性思维里，短期、临时性的处理公司事务，似乎和正式的“工作”有很大区别。然而，在香港严格的《入境条例》面前，这种区别几乎不存在。</p>
<p>依据香港入境条例：任何以访客身份（即持有旅游签注）入境的人士，不得在香港从事任何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也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p>
<p>这里的关键词是“任何”。无论时间长短、无论是否签订本地合同、无论薪水由谁支付（即便是内地公司支付），只要你在香港境内提供了劳务，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工作”。那位员工在展会上布置、接洽，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在提供劳务，已经触犯了法律。</p>
<p>而那些提供“陪拍”服务的年轻人，更是典型。他们通过社交平台招揽客户、在香港的景点提供服务、最终收取费用，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商业闭环。这在法律上被清晰地定义为“参与业务”，同样是旅游签注严令禁止的。</p>
<h2>二、为何如此严格？一道保护本地就业的“防火墙”</h2>
<p>很多朋友可能会问，为什么香港的规定如此不近人情？</p>
<p>这背后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保护本地居民的就业市场。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会对外部劳工的输入进行严格的管控，以确保本地工人的饭碗不被轻易挤占。这是一道法律上的“防火墙”。</p>
<p>如果你想在香港合法工作，必须通过合规的渠道，由香港本地的雇主为你申请“工作许可”，或者通过优才、高才等计划取得“入境许可”。</p>
<p>而持旅游签注进行工作，本质上是绕开了所有监管，直接冲击了本地市场。新闻中也提到，这些“陪拍”服务的报价，远低于香港同行的市场价，这正是“非法劳工”对本地市场最直接的破坏。因此，香港入境处对此类行为向来是“零容忍”的态度，一旦发现，处罚也绝不手软。</p>
<h2>三、“商务签注”是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吗？</h2>
<p>读到这里，可能有些朋友会想：“明白了，旅游签注不行，那我下次办商务签注总可以了吧？”这是一个更具迷惑性的问题。答案是：商务签注并不是“万能钥匙”，它也有着非常严格的适用范围。对于香港法律而言，持商务签注的访客与持旅游签注的访客，在法律身份上最终都被归类为‘访客’，并受相同的逗留条件约束。</p>
<p>通常来说，持商务签注的访客，被允许在香港从事的活动包括：签订合约或参加招标、投标；检验货物或监装设备；参加展览会、交易会(但并不包括向公众直接出售货物或直接提供服务)；解决索赔问题或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及参与短期研究会或其他会议。</p>
<p>还是以那个展会为例：如果你持商务签注，作为公司代表去和客户谈判、交换名片、介绍方案，这通常是允许的。但如果你亲自下场去布展、安装设备、长时间站台演示操作产品，这些行为就极有可能被视为提供了实际劳务，从而超越了访客被许可的活动范围。</p>
<p>这条界线有时很模糊，也因此风险极高。它考验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理解，更是执法人员现场的判断。一旦被认定越界，后果和持旅游签注非法工作是完全一样的。</p>
<h2>四、回到我们最初的那个问题</h2>
<p>现在，我们可以试着回答开头那位员工的疑问了：“为什么公司请的律师，建议让我自己来承担责任？”</p>
<p>您可能会怀疑，这么做是不是为了撇开公司的责任？这种怀疑不无道理，因为这确实触及了“利益冲突”的敏感地带。律师由公司聘请，当员工和公司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时，律师的立场就可能变得微妙。</p>
<p>但这背后，更大概率是一种务实的“止损”策略。在香港的司法实践中，当“非法工作”的证据（例如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非常确凿时，进行无罪辩护的成功率较低。强行否认，一旦被法庭认定为说谎，反而可能会导致更重的判罚。</p>
<p>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当事人被保释后，建议当事人“认罪”（即承认违反逗留条件），目的是为了争取法官从轻量刑。主动认罪通常被视为有悔意的表现，是法定和酌情的从轻处罚情节。这并非是“出卖”当事人，而是在现有证据下，为他争取最好结果的“止损”策略。</p>
<p>当然，这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是派遣公司在法律风险上的失职。但对于身处困境的员工个人而言，如何应对眼前的刑事指控，才是最迫切的现实。</p>
<h2>五、律师提醒：风险就在身边，切莫心存侥幸</h2>
<p>从公司白领到自由职业者，这两个案例几乎覆盖了我们大部分人的职业身份。它们清晰地警示我们：</p>
<p>对于公司员工：公司指令不能凌驾于当地法律之上。如果公司要求你持旅游或商务签注去境外从事可能涉及实际劳务的工作，你有权也应当提出质疑，并要求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办理相应的工作许可。否则，一旦出事，法律制裁的直接对象就是你个人。</p>
<p>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人：社交平台给了我们无限的便利，但也模糊了地域的法律边界。切勿以为在网上接单，到境外提供服务是一件时髦的“零工经济”。在动身之前，请务必确认你的签证类型是否允许你从事此类活动。依据香港入境条例第41条，任何违反逗留条件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5万港元罚款及监禁2年。</p>
<p>对于雇主（客户）：同样需要警惕。在香港，雇佣非法劳工也是重罪。如果你明知对方不具备在港工作的合法身份而接受其服务，同样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依据香港入境条例第17I条，雇主若雇佣被法律或相关规定所禁止雇佣的特定人士，最高亦可被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10年。</p>
<p>一次看似普通的出差，一场说走就走的兼职，都可能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演变成一场无法挽回的人生灾难。</p>
<p>记住，法律的红线，清晰而严肃。在踏出境门之前，请务必多一分审慎，少一分想当然。</p>
<p>本文为法律科普，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持有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士。</p>
<p>原文链接：<a href="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hong-kong-business-trip-illegal-wor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hong-kong-business-trip-illegal-work/</a></p>
<p>本文仅供学习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从FTX Trust动议，看全球加密货币政策的“不友好地图”</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crypto-regulation-unfriendly-map/</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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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4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description>围绕 FTX Recovery Trust 动议观察不同法域对加密资产、破产分配和债权人保护的监管态度。</description>
      <category>加密货币</category>
      <category>跨境争议</category>
      <category>监管</category>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一份动议，揭示全球加密监管的复杂图景</blockquote>
<blockquote>更新说明：2025年11月3日，FTX Recovery Trust 撤回了该“受限制司法管辖区”动议（without prejudice）。本文保留对原动议及其监管风险含义的分析，后续进展可参见<a href="https://document.epiq11.com/document/getdocumentbycode?docId=4526835&amp;projectCode=FTX&amp;source=DM" rel="noreferrer">撤回通知</a>。</blockquote>
<p>2022年11月，全球知名加密货币交易所FTX Trading Ltd.及其附属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申请破产保护，震惊了加密世界。FTX破产时，其负债规模高达上百亿美元，影响了全球数百万用户。</p>
<p>2024年10月7日获批的FTX重组计划显示，FTX预计将有147亿至165亿美元的资产可用于分配，并计划：向持有50,000美元或以下索赔的便利类债权人进行约118%的现金赔偿，对非政府债权人全额偿还本金并支付最高9%的利息。</p>
<p>作为其重组计划的一部分，一个名为“FTX Recovery Trust”的信托实体于2025年1月3日正式设立，并接管了FTX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旨在为全球受损债权人进行资产分配。</p>
<p>FTX Recovery Trust最近提交的一份动议，无意中为我们揭示了一幅当前全球加密货币政策的“不友好地图”。这份动议提议将 49个国家和地区 列为“潜在受限制司法管辖区”（Potentially Restricted Foreign Jurisdictions），禁止直接向这些地区的债权人分配资产。此举不仅对众多的FTX债权人（尤其是中国债权人）的权益产生巨大影响，更映射出全球加密货币监管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p>
<h2>1. 一份名单，一幅地图：FTX动议揭示的全球监管风险</h2>
<p>2025年7月2日，FTX Recovery Trust向法院提交的这份动议并非空穴来风。它基于FTX清算团队对各国法律法规的审慎评估，旨在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p>
<p>这份名单可以被视为当前全球对加密货币持有不友好政策的地区索引。其中，中国内地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赫然在列。</p>
<h2>2. 动议背后：拟规避“公然违法”带来的法律风险</h2>
<p>FTX Recovery Trust在动议中坦言，其前身在全球的业务“经常公然违反了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使得当前的资产分配异常棘手。</p>
<p>根据FTX Recovery Trust的陈述，其认为如果在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加密活动的国家进行资产分配，信托本身及其管理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p>
<ul><li>民事责任：高额罚款和处罚。</li></ul>
<ul><li>刑事责任：董事和高管可能面临监禁风险。</li></ul>
<ul><li>诉讼风险：被卷入代价高昂的外国法律程序，最终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li></ul>
<p>因此，设立“受限制司法管辖区”程序，本质上是为了建立一道法律“防火墙”，在执行分配前，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逐一甄别，以保护信托资产和所有利益相关方。</p>
<h2>3. 如何认定“限制区”？一套以律师法律意见为核心的流程</h2>
<p>FTX Recovery Trust在动议中提出了一套以各国/地区律师的法律意见为核心的甄别流程：</p>
<ul><li>聘请当地律师：针对名单上的每个地区，聘请合格律师出具关于“分配行为是否违反当地法律”的正式法律意见书。</li></ul>
<ul><li>区分法律意见：</li></ul>
<ul><li>可接受（Acceptable Opinion）： 若当地法律允许分配，则正常支付。</li></ul>
<ul><li>不可接受（Unacceptable Opinion）： 若当地法律禁止或限制分配，则启动下一步。</li></ul>
<ul><li>通知与异议：向该地区债权人发出通知，并给予不少于45天的异议期。</li></ul>
<ul><li>法院最终裁定：若无有效反对，信托将请求法院正式将该地区指定为“受限制司法管辖区”（Restricted Foreign Jurisdiction）。</li></ul>
<ul><li>最终后果：一旦被正式指定，该地区的债权人将永久丧失其在该分配记录日的分配权益，相关资产及利息将被没收并归还至FTX Recovery Trust，用于分配给其他合规地区的债权人。</li></ul>
<h2>4. 中国债权人提出法律异议</h2>
<p>该动议对中国债权人造成了巨大影响，引发了强烈反对。在占总索赔额约5%的受限制地区债权人中，中国债权人的索赔额高达82%。许多债权人认为，他们已经严格遵守了所有KYC程序，现在却仅仅因为国籍而面临资产被没收的风险，这是“武断且不公平的”。</p>
<p>在此背景下，中国债权人社区已迅速采取法律行动。</p>
<ul><li>根据The Block的报道，截至2025年7月8日，一位名叫Weiwei Ji的债权人已代表一个超过300人的中国债权人团体，向特拉华州破产法院正式提交了反对动议的法律文件。</li></ul>
<ul><li>此外，据BlockBeats对FTX高额债权人之一Will的专访，不少中国债权人也已在截止日期前完成了反对动议信件的寄送。Will在致美国破产法院的正式反对信中明确指出，该动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有违美国《破产法》第1123(a)(4)条关于“平等对待同类别债权人”的规定。同时，Will 认为FTX的赔付以美元计价进行，与传统破产债权无异，并不存在分配上的障碍。</li></ul>
<ul><li>在反对理由中，Will 还深入分析了当前中国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政策，认为即便以加密资产支付，中国法律也并未禁止个人持有或接收：</li></ul>
<ul><li>中国各级法院判例已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资产属于《民法典》财产范畴。</li></ul>
<ul><li>中国香港地区已建立起合规的加密监管制度。</li></ul>
<ul><li>中国澳门地区的监管声明亦未禁止个人持币或参与清算。</li></ul>
<h2>5. 全球加密货币“不友好地图”全览</h2>
<p>以下是动议附件B中列出的49个“潜在受限制司法管辖区”的完整名单，它们共同构成了当前全球加密货币监管政策最为严格的区域版图：</p>
<ul><li>亚洲 (18): 阿富汗、孟加拉国、柬埔寨、中国内地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伊朗、伊拉克、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尔代夫、缅甸、尼泊尔、朝鲜、巴基斯坦、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叙利亚</li></ul>
<ul><li>欧洲 (7): 安道尔、白俄罗斯、根西、摩尔多瓦、黑山、俄罗斯、乌克兰</li></ul>
<ul><li>非洲 (18): 阿尔及利亚、布隆迪、喀麦隆、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刚果共和国（Republic of the Congo）、埃及、埃塞俄比亚、加蓬、莱索托、利比亚、马拉维、摩洛哥、卢旺达、索马里、苏丹、突尼斯、津巴布韦</li></ul>
<ul><li>美洲 (5): 阿鲁巴、古巴、库拉索、洪都拉斯、哥伦比亚</li></ul>
<ul><li>大洋洲 (1): 斐济</li></ul>
<h2>6. 关键节点</h2>
<p>对于所有利益相关方，尤其是上述地区的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以下时间节点：</p>
<ul><li>异议截止日期：2025年7月15日下午4:00（美国东部时间）</li></ul>
<ul><li>动议听证会日期：2025年7月22日上午9:30（美国东部时间）</li></ul>
<h2>结语</h2>
<p>此动议的最终结果，不仅关系到FTX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将为全球加密资产的跨境处理和监管问题提供一个重要的判例。它将如何影响未来的国际加密货币流转和监管策略？我们将持续关注。</p>
<p>原文链接：<a href="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crypto-regulation-unfriendly-map/">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crypto-regulation-unfriendly-map/</a></p>
<p>本文仅供学习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律师实务】深度解读2025年拒执罪新规：从移送公诉到启动自诉的全流程指南</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refusing-to-enforce-202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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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6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description>分析拒执罪新规对执行程序、债权人救济和刑民交叉策略的影响。</description>
      <category>执行程序</category>
      <category>刑民交叉</category>
      <category>争议解决</category>
      <content:encoded><![CDATA[<h2>引言</h2>
<p>“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下称“《法发〔2025〕8号意见》”），将在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份文件，直接回应了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系统地明确了公、检、法三家在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案件时的具体分工和流程。</p>
<p>作为常年处理案件的律师，深切地体会到当事人拿到一纸判决书却变成“法律白条”的痛苦。《法发〔2025〕8号意见》的出台，给申请执行人及律师提供了一份更清晰的行动指南。本文旨在从律师实务的角度，结合以往规定，解读核心要点，希望能为同行和权利人提供一份实用的办案参考。</p>
<h2>一、法律框架：围绕“拒执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体系</h2>
<p>在运用新《法发〔2025〕8号意见》前，必须先理清与“拒执罪”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这是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和说服司法机关的基础。</p>
<ol><li>《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对应的立法解释：这是“拒执罪”的根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li></ol>
<ol><li>《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公诉与自诉案件的程序性规定，特别是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是本次《法发〔2025〕8号意见》中“公诉转自诉”路径的基础。</li></ol>
<ol><l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各项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拘留、罚款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是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的重要证据。</li></ol>
<ol><li>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这份司法解释是现行认定“拒执罪”最重要的依据，它详细列举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隐匿转移财产、虚假诉讼、暴力抗法等，为律师收集证据提供了明确指引【注：法释〔2015〕16号已失效】。</li></ol>
<ol><li>《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最新的《法发〔2025〕8号意见》并非要替代2024年的司法解释，而是在其基础上，重点解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程序衔接问题，旨在打通案件从执行程序到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梗阻”，并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公诉不成转自诉”的救济渠道。</li></ol>
<h2>二、如何申请法院移送公安立案？律师的“临门一脚”</h2>
<p>《法发〔2025〕8号意见》第三、四条明确了法院移送公安的职责和材料要求。实践中，法院案件堆积如山，执行法官很难对每个案件都进行刑事犯罪可能性的细致审查。因此，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应当主动出击，扮演好“吹哨人”和“证据组织者”的角色。</p>
<h3>核心步骤：</h3>
<ol><li>证据先行：对照现行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全面收集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关键在于证明两点：“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li></ol>
<ul><li>证明“有能力”：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车辆信息、工商持股、第三方债权等。对于隐蔽收入（如现金交易、他人代持资产），可通过商务调查、证人证言等方式固定。</li></ul>
<ul><li>证明“拒不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法院查封财产后擅自转移、毁损；通过假离婚、假诉讼等方式转移财产的证据；传唤、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的笔录等。</li></ul>
<ol><li>提交书面申请：准备一份详尽的《关于[被执行人姓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阐述事实、附上完整的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并清晰论证其行为已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li></ol>
<ol><li>与法官的有效沟通：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递交执行法官，并主动与法官沟通，说明案件的恶劣性质以及追究刑责对推动执行的必要性。根据《法发〔2025〕8号意见》第三条，法院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这为申请执行及律师请求法院采取行动提供了明确依据。</li></ol>
<h2>三、法院的“移送扳机”：在何种情况下会启动移送程序？</h2>
<p>根据《法发〔2025〕8号意见》第四条，法院决定是否移送，主要看其是否掌握了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初步证据。律师提交的材料越充分，法院启动移送程序的可能性就越大。法院在以下情况下，有比较大的可能性会将案件移送公安：</p>
<ol><li>证据相对充分：法院通过自身调查或申请人提供，已掌握了《法发〔2025〕8号意见》第四条所列的五类核心证据，能够初步形成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证据闭环。</li></ol>
<ol><li>常规执行手段穷尽无效：法院已经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罚款、司法拘留等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顽固对抗，执行程序陷入僵局。</li></ol>
<ol><li>社会影响恶劣：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例如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等民生案件，或者被执行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公然抗法。</li></ol>
<ol><li>上级督办或舆论压力：案件受到上级法院督办或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舆论关注，追究刑事责任成为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li></ol>
<h2>四、公安不立案怎么办？一张图看懂救济路径</h2>
<p>这是本次《法发〔2025〕8号意见》最大的亮点之一，它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在公权力介入受阻时的清晰救济方案。以往，若公安机关不立案，执行法院和申请人往往束手无策。《法发〔2025〕8号意见》第七、八、十二条构建了一个“法院提请 -&gt; 检察院监督 -&gt; 最终救济”的完整闭环。</p>
<h3>具体详见下列流程图</h3>
<figure><img src="/assets/articles/refusing-to-enforce-2025-flowchart.png" alt="拒执罪新规救济路径流程图"><figcaption>拒执罪新规救济路径流程图</figcaption></figure>
<h2>五、终极武器：如何启动刑事自诉？</h2>
<p>当公诉这条路走不通时，《法发〔2025〕8号意见》为申请执行人保留了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刑事自诉。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将有机会，从民事案件的“原告”变为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将被执行人送上刑事被告席。</p>
<h3>启动自诉的特殊之处与核心要点：</h3>
<ol><li>必要的前置程序：《法发〔2025〕8号意见》第十一、十二条明确，启动自诉必须满足一个核心前提：申请执行人已经尝试过公诉路径但失败了，包含以下三种情况：</li></ol>
<ul><li>向公安提出控告，公安不接受材料、接受后超30日不答复或决定不予立案。</li></ul>
<ul><li>或，法院移送后，公安决定不予立案或超30日不答复。</li></ul>
<ul><li>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li></ul>
<ol><li>举证责任更重，但有执行法院的部分支持：与公诉案件中由公诉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即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主要举证责任，这对自诉人的证据组织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过，《法发〔2025〕8号意见》第十五条提供了一个重要便利：自诉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制其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收集和固定的证据。这极大地减轻了自诉人的取证负担。</li></ol>
<ol><li>提交材料的完备性：根据《法发〔2025〕8号意见》第十三条，提起自诉时，除了常规的自诉状、身份证明、执行依据外，必须提交证明“公诉路径走不通”的书面材料。也即是：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li></ol>
<ol><li>和解与撤诉的灵活性：《法发〔2025〕8号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撤回。这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更大的博弈空间。在刑事责任的压力下，不排除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以换取和解，从而达到“以刑促执”的最终目的。</li></ol>
<h2>结语</h2>
<p>总而言之，《法发〔2025〕8号意见》对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工具箱。它打通了民事执行和刑事追责之间的壁垒，让“以刑促执”真正具备可行性。</p>
<p>现在，当面对拒不执行的“老赖”时，我们手中的武器更加明确：从申请法院移送，到公安不立案时提请检察院监督，再到最后的手段——提起刑事自诉。每一步都有章可循。因此，利用好这个工具箱，敢于启动程序，精于组织证据，通过刑事手段给被执行人施加足够的压力，是目前“执行难”现状下的一个突围手段。当然，最终实施效果如何，仍有待历史检验。</p>
<p>原文链接：<a href="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refusing-to-enforce-2025/">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refusing-to-enforce-2025/</a></p>
<p>本文仅供学习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婚前财产协议：签还是不签？这是个灵魂拷问！</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prenuptial-property-agreement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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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0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description>以家事法律服务视角说明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场景、边界和沟通方式。</description>
      <category>婚前协议</category>
      <category>家庭财富</category>
      <category>家事法律</category>
      <content:encoded><![CDATA[<h2>引言</h2>
<p>从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因离婚纠纷错失IPO最佳时机，到亚马逊创始人贝佐斯、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的天价“分手费”；从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俞渝夫妇的股权争夺战，到国内A股市场频现的“天价离婚案”，婚姻的缔结与解除，早已不再仅仅是情感的结合与分离，更是一场复杂的财产关系重构。</p>
<p>当婚姻与巨额财富、公司股权、家族传承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时，“谈钱”不再是“伤感情”，而是一种必要的坦诚、远见与风险管理。婚前财产协议，这一过去似乎只存在于豪门恩怨剧中的法律文件，正日益成为现代婚姻中理性、成熟且极具现实意义的选择。</p>
<p>今天，我们就来放下心理包袱，用专业视角，扒一扒这婚前财产协议究竟是“爱情的试金石”还是“婚姻的防火墙”。以及，它到底该签还是不该签！</p>
<h2>一、法律基石：《民法典》下的默认与自定义模式</h2>
<ol><li>默认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无论收入高低，婚后所得原则上都是“一人一半”。</li></ol>
<ol><li>自定义模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为财富管理和风险隔离提供了法律依据。</li></ol>
<h2>二、“必选项”：高度建议签署婚前协议的五类情境</h2>
<p>在以下情境中，一份严谨的婚前协议不仅是“锦上添花”，更是不可或缺的“防火墙”。</p>
<h3>1. 资产悬殊，尤其涉及公司股权与控制权</h3>
<p>典型案例:</p>
<p>(1) 土豆网IPO之殇：这是商学院中关于“婚姻风险”的经典案例。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在公司准备赴美上市的关键时期，其前妻杨蕾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公司股权，导致法院冻结了王微名下38%的股权。这场纠纷直接拖延了土豆网的上市进程，使其错失了抢占市场先机的黄金窗口，最终被竞争对手优酷合并。一份婚前协议，本可避免这场对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的纠纷。</p>
<p>(2) A股“天价离婚案”：近年来，从昆仑万维到三六零，A股市场屡次出现因实际控制人离婚而产生的巨额股权分割，动辄涉及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市值。这些事件不仅引发股价剧烈波动，更让市场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疑虑。一份明确的婚前协议，可以约定股权的归属、表决权、收益权等，确保个人家庭关系的变化不至于冲击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p>
<p>(3) 当当网“庆渝年”：李国庆与俞渝的离婚案，从“摔杯为号”到“抢夺公章”，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舆论战和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其核心争议正是夫妻共同持有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这也警示所有夫妻共同创业的伴侣，提前通过协议明确股权安排、决策机制和退出机制，是保障企业稳定经营的生命线。</p>
<p>专业建议:</p>
<p>对于企业家、公司股东、合伙人而言，婚前协议应是标配。协议需明确：</p>
<p>(1) 婚前持有的股权归属及其自然增值部分。</p>
<p>(2) 婚后股权的增值、分红、配股等收益的分配方式。</p>
<p>(3) 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如何行使，尤其是在离婚程序中，确保公司治理不受影响。</p>
<p>(4) 现金折价补偿方案，即一方保留股权，向另一方支付现金补偿，避免因分割股权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或引入不熟悉业务的新股东。</p>
<h3>2. 财富传承与家族企业保护</h3>
<p>典型案例：传媒大亨默多克与邓文迪。默多克在与第二任妻子离婚时付出了17亿美元的惨痛代价。因此，在与邓文迪结婚前，他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新闻集团的主要股权置于信托保护之下，并签订了严密的婚前协议。最终，两人离婚时，邓文迪获得的财产与其庞大的传媒帝国相比微不足道，核心控制权和家族财富得到了有效隔离和保护。</p>
<p>专业建议：对于面临家族财富传承、持有家族企业股份的一方，婚前协议至关重要，可与家族信托、遗嘱等工具配合使用。协议应明确：</p>
<p>(1) 通过继承或家族赠与获得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而改变性质。</p>
<p>(2) 该部分财产所产生的未来收益，也约定为个人财产。</p>
<p>(3) 防止对方在离婚时以“对家庭有贡献”为由，要求分割家族核心资产。</p>
<h3>3. 再婚家庭与子女权益保障</h3>
<p>典型案例：许多公众人物和高净值人士在经历一次婚姻后，进入再婚时会更审慎地处理财产问题。他们签署婚前协议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前次婚姻中子女的继承权和利益。</p>
<p>专业建议:</p>
<p>再婚家庭的财产关系天然具有复杂性。为避免未来潜在的家庭矛盾和继承纠纷，婚前协议应明确：</p>
<p>(1) 各自婚前财产的范围、归属，并指定其仅由各自的子女继承。</p>
<p>(2) 为保障再婚配偶的生活，可约定一部分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由其使用，但在其去世后最终归还给一方子女。</p>
<p>(3) 明确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做到“你的归你，我的归我，我们的再商议”。</p>
<h3>4. 一方存在较高债务或从事高风险行业</h3>
<p>专业建议:</p>
<p>如果一方在婚前负有个人债务（如创业贷款、信用卡欠款），或从事金融投资、高风险经营等活动，婚前协议可以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p>
<p>(1) 明确婚前债务由债务人个人财产清偿。</p>
<p>(2) 约定婚后一方因个人经营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避免在经营失败时牵连配偶的个人财产。</p>
<p>(3) 注意：该约定对内的约束力强于对外。若无法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法院仍可能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份协议将成为夫妻内部追偿的有力依据。</p>
<h3>5. 双方有约定“分别财产制”或“特殊财产归属”的需要</h3>
<p>典型场景：现代婚恋观下，不乏有夫妻想要实行彻底的“AA制”，约定婚后分别财产制；亦不乏有一方想单方约定婚后一方的收入仍归其个人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婚前协议，可以灵活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方式。</p>
<h2>三、“非必选项”：可以暂不考虑签署的情境</h2>
<ol><li>无显著婚前财产的年轻伴侣：双方均无大额婚前财产，主要财富依靠婚后共同创造。此时，《民法典》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已能提供公平的法律保障。</li></ol>
<ol><li>经济背景高度对称且财务理念一致的伴侣：双方资产状况、收入能力相当，对财产管理持有一致的开放和信任态度，愿意完全按照法律的“默认模式”共同经营家庭财务。</li></ol>
<ol><li>一方对婚前财产协议抱有质疑的心态：在实际的生活场景中，不乏一方或双方认为，提出签署协议是对感情的否定，会产生隔阂，甚至导致分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签署协议会带来巨大的心理负担和信任危机，双方应充分沟通，慎重考虑。</li></ol>
<h2>四、协议有效性的核心要件</h2>
<p>若决定签署，务必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避免“白签一场”。</p>
<ol><li>完全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在欺诈、胁迫下签署的协议均无效。</li></ol>
<ol><li>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协议仅能约定财产问题。任何限制人身权利（如“禁止离婚”、“出轨方净身出户”）的条款，都可能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li></ol>
<ol><li>书面形式，双方签字：这是法定形式要件，缺一不可。</li></ol>
<ol><li>财产清单详尽，充分披露：双方应诚实、全面地披露各自的财产状况，作为协议的基础。隐藏财产可能导致协议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从而被撤销。</li></ol>
<ol><li>聘请各自的专业律师：尤其是在涉及复杂资产（如股权、期权、不动产）时，强烈建议双方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协议的严谨性和公平性，并充分理解每一条款的法律后果。</li></ol>
<h2>五、结语</h2>
<p>婚前财产协议，不是对爱情的不信任，而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它将复杂的财产问题在双方最理性、最平和的时候，通过协商和法律框架固定下来，从而避免在未来感情出现裂痕时，让财产纠纷成为摧毁彼此的最后一根稻草。</p>
<p>在一个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进行这样一次坦诚、理性的对话，恰恰是为婚姻这座大厦奠定更坚实、更透明的地基，是双方共同走向未来的成熟与担当。</p>
<p>原文链接：<a href="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prenuptial-property-agreements/">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prenuptial-property-agreements/</a></p>
<p>本文仅供学习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离婚诉讼中分割加密货币的实务要点</title>
      <link>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crypto-assets-divorce-litigation/</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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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description>讨论加密资产在离婚诉讼中的发现、估值、保全、举证和执行问题。</description>
      <category>婚姻家事</category>
      <category>加密资产</category>
      <category>诉讼实务</category>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引言：2025年5月22日，单枚比特币的价值首次突破11万美元，创历史新高。伴随全球加密资产市场的显著增长，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日益成为部分群体个人资产配置的重要选项。在中国内地离婚诉讼中，如何界定、查明、评估并分割此新型财产权益，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的复杂问题。</blockquote>
<blockquote>关键词：加密货币；比特币；离婚财产分割</blockquote>
<h2>一、 加密货币的界定及其在中国的法律属性</h2>
<h3>(一) 加密货币概述</h3>
<p>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通常指基于密码学原理，通过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技术（如区块链）创建、验证和记录的数字交易媒介或资产。典型代表包括比特币（Bitcoin）、以太坊（Ethereum）、泰达币（USDT）等。</p>
<p>其主要特征包括：去中心化或分布式记账、依赖特定算法产生与验证交易、交易记录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与不可篡改性。</p>
<p>在多数司法管辖区，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尚在持续演变中，具有不确定性。</p>
<h3>(二) 中国内地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与法律定性</h3>
<p>中国内地金融监管部门对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活动持有明确且审慎的立场：</p>
<ol><li>否定“货币”属性，禁止相关金融业务与投机炒作：</li></ol>
<p>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下称“237号文”）是当前主要的监管依据。上述文件明确：</p>
<p>（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p>
<p>（2）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p>
<p>（3）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显著的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p>
<ol><li>个人持有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li></ol>
<p>（1）尽管监管政策严厉禁止与加密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及炒作行为，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个人单纯持有加密货币的行为直接定性为非法，也未将其列为绝对的违禁品。</p>
<p>（2）在不违反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个人合法持有的加密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常被视为一种特定的虚拟财产或商品。司法实践中，对于其财产属性及相应的财产权益，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和保护，尤其是在不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且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前提下。</p>
<h2>二、 加密货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与可行性</h2>
<h3>(一) 《民法典》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h3>
<p>《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p>
<h3>(二) 加密货币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路径分析</h3>
<p>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加密货币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在于其来源及获取方式是否符合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p>
<ol><li>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所得：</li></ol>
<p>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收入、共同储蓄等）购买加密货币，该行为本质上可视为一种投资行为。无论该投资是否符合主流认知或存在较高风险，其所购得的加密货币及因市场波动或主动管理（如交易、质押、流动性挖矿等）产生的收益，具备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的法律基础。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指存储于一方控制的钱包地址或交易平台账户），只要源于共同财产投入，一般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p>
<ol><li>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态转化与增值：</li></ol>
<p>（1）婚前个人持有的加密货币：一方婚前已合法持有的加密货币，属于其个人财产。</p>
<p>（2）婚后自然增值：若该婚前加密货币在婚后并未进行主动的经营管理行为（如频繁交易、再投资等），其因市场行情整体上涨所产生的增值，一般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p>
<p>（3）婚后主动投资经营所得收益：若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加密货币，在婚后进行了积极的、持续的投资管理操作（例如，利用专业知识进行高频交易、参与新的区块链项目投资、将一种加密货币转换为多种其他加密货币并进行管理等），由此产生的超出“自然增值”范畴的收益部分，则可能被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资的收益”，从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关键在于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投资经营收益”，后者往往需要投入时间、精力与技能。</p>
<p>举个例子，一方婚前持有10个比特币，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比特币因市场普涨而价值翻倍，该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但若一方利用这10个比特币在婚后频繁进行短线交易，并因此额外获得了5个比特币或等值其他代币，这额外获得的5个比特币或代币（扣除可能的交易成本后）则更可能被视婚后主动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应纳入共同财产范围。</p>
<p>（4）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若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加密货币）在婚后仅发生形态转化，如将婚前持有的比特币等价兑换成以太坊，且未进行其他经营性投入或产生额外收益，其本质仍为个人财产。</p>
<h2>三、 离婚诉讼中加密货币分割的实践难点与司法应对</h2>
<p>尽管加密货币在理论上具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但其实际分割面临诸多挑战，对司法实践和案件处理均提出较高要求：</p>
<h3>(一) 查明与披露的困境</h3>
<ol><li>高度隐匿性：加密货币的交易和存储（尤其是在去中心化钱包、境外交易平台、或通过混币服务）具有较强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一方若刻意隐瞒，另一方往往难以查证其持有状况、数量及具体存储位置（如钱包地址）。</li></ol>
<ol><li>调查取证难度大：法院的调查令在跨境、去中心化场景下效力有限。传统的银行账户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手段难以有效触及。</li></ol>
<ol><li>查明与披露的应对思路及证据指引：</li></ol>
<p>（1）提供间接证据线索：例如，银行流水中与已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可疑大额转账记录、电子设备（电脑、手机）中可能存在的交易软件或钱包应用截图、社交媒体言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提及加密货币投资等。</p>
<p>（2）要求对方全面披露财产：在诉讼中，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对方如实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包括加密货币，并同步提供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等。</p>
<p>（3）申请法院调查令：若对方不配合提供相应流水的，应尝试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取。</p>
<p>（4）识别可疑交易模式：通过分析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交易记录，识别可能与加密货币交易相关的模式，例如：频繁的小额多笔转账至特定个人或平台，或大额资金流向境外可疑账户、或与已知OTC商户的交易记录。</p>
<p>（5）主张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加密货币的行为，或在法院责令申报后仍不如实申报，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p>
<h3>(二) 价值评估的复杂性与基准选择</h3>
<ol><li>价格剧烈波动：加密货币价格7x24小时全球交易，受市场情绪、监管政策、技术进展等多重因素影响，短时间内可能发生巨大涨跌，导致在不同时间节点其法币价值差异悬殊。</li></ol>
<ol><li>缺乏官方或统一估值标准：目前，中国内地并无官方认可的加密货币估值机构或统一的估值方法。</li></ol>
<ol><li>价值评估的应对思路：</li></ol>
<p>（1）协商优先，确定估值基准：若可能，建议诉争双方就加密货币的种类、数量、价值评估基准日以及参考价格达成一致意见。</p>
<p>（2）法院酌定与公平原则：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请求法院在公平原则指导下，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加密货币的流动性、可变现性、取得成本以及证据情况，审慎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估值时点和参考价格。实践中，部分法官可能会参考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公信力和交易量的主要交易平台在特定时间点的报价，考虑取得成本。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裁判尺度不一，特别是“237 号文”出台后，不少法官基于审慎考虑，不排除会拒绝作出价值认定。</p>
<p>（3）考虑变现成本与税费：若涉及折价补偿，理论上还应考虑变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手续费、潜在的税务成本等（尽管目前国内关于加密货币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p>
<h3>(三) 分割方式与执行的挑战</h3>
<ol><li>实物分割（“分币”）的可行性与障碍：</li></ol>
<p>（1）技术可行性：将特定数量的加密货币从一方的钱包地址转移至另一方的钱包地址在技术上是可行的。</p>
<p>（2）主要障碍：</p>
<ul><li>配合难题：若持币方不配合，法院难以强制执行“分币”。因私钥由个人掌控，或加密货币存储于境外交易所、去中心化钱包，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限。</li></ul>
<ul><li>接收与管理能力：接收方亦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钱包工具以便安全接收和管理加密货币。</li></ul>
<ul><li>合规风险：法院直接判令转移特定加密货币，可能间接触及“237号文”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不过，目前已有部分案例予以支持，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 民初 43490 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判令被告直接向原告返还 DOGE 币、SOL 币、ETH 币、BTC 币等。同样，如前所述，这并不代表所有法院的裁判观点，仅能作为参考。</li></ul>
<ol><li>折价补偿的可能性与合规性考量：</li></ol>
<p>（1）折价补偿的可能性：在查明加密货币种类、数量并确定其法币价值后，判令由持币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法定货币作为补偿，可以避免直接处置加密货币可能带来的合规风险和执行难题。例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45503号民事判决中，法院根据“当月比特币行情及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等因素确定”酌情确定了争议比特币折价补偿的价格，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0.25个比特币，如无法返还则补偿原告人民币116,190元”。当然，实践中亦不乏相反意见的裁判观点，需要视地区及具体经办法官而定。</p>
<p>（2）合规性考量：法院直接判令将加密货币在二级市场强制出售变现，或者按照市场价值确认加密货币的价值后，再分割所得款项，可能与“237号文”中关于禁止虚拟货币兑换及相关业务的规定存在潜在冲突。因此，法院对此通常持谨慎态度。不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行变卖并分割价款，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可予以尊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根据诉讼双方的合意确定了单个比特币的折价补偿金额。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合意确定加密货币的价值，对法官而言显然是稳妥的选项。</p>
<h3>(四) 司法裁判的审慎性与证据要求</h3>
<ol><li>审慎态度与风险防范：鉴于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严厉打击态势及潜在的金融风险（如洗钱、非法集资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持更为审慎的态度。会重点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或犯罪行为。若涉嫌犯罪，应中止审理，将线索移送侦查机关。</li></ol>
<ol><li>强化举证责任：主张分割加密货币的一方，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该加密货币的存在、数量、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符合其他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还需提供价值参考的初步证据，并尽可能提供查明对方持有情况的线索。</li></ol>
<h2>四、 实务处理中的核心考量</h2>
<ol><li>客观评估风险与合理预期：处理此类案件，需充分认识到加密货币分割所面临的法律不确定性、监管政策风险、价值剧烈波动风险、调查取证极端困难、价值评估复杂以及执行的重大不确定性，并据此调整预期。</li></ol>
<ol><li>早期证据收集与固定：</li></ol>
<p>（1）尽早、全面地收集和固定对方持有、交易加密货币的各类间接及直接证据至关重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特别是流向境外或可疑个人账户的款项）、交易平台账户信息（截图、邮件通知）、钱包地址（若能获取）、冷钱包硬件、聊天记录（微信、QQ、Telegram等）、电子邮件、云存储文件、对方的陈述录音录像、社交媒体动态等。</p>
<p>（2）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应重点核查其最终去向。</p>
<ol><li>协商与调解的优先性：鉴于加密货币分割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和执行困难，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加密货币的认定、数量、估值及分割方案达成和解协议，通常是高效且风险较低的策略。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例如，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一案中，法院依据双方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中“数字货币现值240万元，一人一半”的约定，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120万元的诉请。</li></ol>
<ol><li>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庭审准备：</li></ol>
<p>（1）诉讼请求的确定需根据证据掌握程度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慎进行。若证据相对充分，可主张确认加密货币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按比例分割或折价补偿。</p>
<p>（2）若难以精确查明数量或评估价值，或执行风险过高，可考虑将对方持有加密货币的概况作为其经济能力的参考因素，在分割其他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争取对一方当事人更有利的分割比例或补偿。</p>
<p>（3）在庭审中，应善用发问技巧，争取使对方在庭审陈述中披露或承认相关事实。</p>
<ol><li>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对涉案加密货币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是必要的环节，以避免处理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网络赌博、洗钱等非法活动所得的资产，防范潜在风险。</li></ol>
<ol><li>财产保全的适用（审慎评估）：若有明确线索指向对方名下仍有可供保全的传统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且有证据初步证明对方可能转移隐匿包括加密货币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考虑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但直接保全加密货币本身在实践中极为困难。</li></ol>
<ol><li>关注行业发展与法律动态：鉴于加密货币领域技术迭代迅速，监管政策和司法实践亦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持续关注相关技术、监管政策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十分重要。</li></ol>
<p>原文链接：<a href="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crypto-assets-divorce-litigation/">https://chenzhongtao.com/zh/articles/crypto-assets-divorce-litigation/</a></p>
<p>本文仅供学习与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p>]]></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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